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2〕164号 各地市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我站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站反映。同时,各地市造价站(中心)要加强宣传和指导,从今年起至2024年底止,每年度组织力量抽查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询价成果文件质量,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检查情况和改进意见报送我站。
第一条
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21〕50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场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建设单位通过询价确定主要材料价格的工作。编制方案经济比选、变更定价、材价调差等其他造价成果文件需要询价确定材料价格的,可参考本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或与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询价是指建设单位综合应用供应商资信、服务、报价等信息,结合项目实际与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为主要材料确定合理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的活动。
其中,主要材料是指工程项目主要使用的原材料、构(部)件、半成品或成品和工程设备等。本规则试行期间,暂以建安工程中材料费用预估前三名的材料作为主要材料。
第四条
询价应遵循技术可行、质量可靠、材料可供、投资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询价,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实施,询价的组织实施人统称为询价人。询价成果是工程造价管理阶段性成果,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的依据之一,是造价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人应具有出具造价成果文件的资格。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询价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向受托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询价费用由双方按询价实施的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需要询价的材料费用的千分之三计取。
第六条 承担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各类造价成果文件编制的单位,包含询价工作的,其询价成果可以并入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中,统一由注册在编制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将询价工作另行单独委托的,询价成果文件由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出具,并由注册在单独承担询价企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独承担询价的企业及其所在单位承担询价成果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对询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项目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人员或(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用该询价结果时,应按本规则进行复核,符合本规则的,该询价结果应予采纳。
第七条
询价人应牵头成立询价小组,共同依照本规则实施询价。询价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询价负责人。
工程发包前实施询价的,小组成员可以由建设单位人员和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成,也可以增加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必要时还可选取专家参加。
工程发包后需要询价的,应增加总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涉及专业工程主要材料的,还可以增加专业工程承包人作为小组成员,但承包人数量不得超过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一。
(一)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应确定满足标准规范、项目需求、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施工用量、供货计划、运送方式、付款方式、履约担保要求、税务要求、现场管理责任、安装调试需求、售后运维服务需求、违约责任等信息。估概算编制阶段可结合类似工程管理经验尽可能完整确定主要材料基本信息,其中施工用量可按预估数量,供货计划可按半年内供货考虑。
(二)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项目有品牌要求的,向符合要求的品牌供应商询价。项目无品牌要求的,应先结合建设项目的品质定位、质量标准、市场供需情况、合理运距等确定适配的供应商,再综合适配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使用案例等因素,比选确定拟询价的品牌和供应商。主要材料价格有最高限值要求的,应在限值内选择适配的品牌和供应商。
(三)确定报价费用组成。应明确供应商报价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统一材料价格的明细组成,如出厂价、包装费、装卸费、搬运费、运输费、损耗费、路桥费、增值税、保险费、履约担保费、设计配合费、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主要材料需进口供货的,还应考虑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结算币种与汇率等因素。
(四)确定询价途径。采用书面函件来往、电子邮件传输、线上平台对接、现场实地考察的途径之一或多途径相结合,向线下材料供应商或者线上交易平台的材料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所得结果应作为分析、评审和定价的主要依据。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信息以及材料询价平台提供的厂家(供应商)报价信息可作为辅助依据。
(五)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
第九条
询价小组确定拟询价的供应商后,由询价人向其发出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包括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表格等,以便其作出合理报价。需要提供样品的,要说明样品提交与封存要求。
第十条
评审前,询价人需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澄清或议价的,询价人要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允许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对原报价材料作补充、修正。
第十一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为有效报价的,方可采用。报价文件不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或者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出现串通报价、弄虚作假情形的,应视为无效报价。
市场询价坚持“货比三家,物有所值”的原则,除单一采购来源的材料或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原因导致采购来源有限的材料之外,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二条
报价文件经审查通过后,询价人应结合市场价格走势,将供应商报价与同时期类似项目的材料采购或中标价格数据、政府部门等发布的价格信息作对比分析,提出拟定价格的建议。分析与建议列入报价文件审查报告,提交给询价小组根据既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后,询价小组成员应在主要材料询价评审表上签章确认。未能通过评审的,询价人应总结修正,重新组织实施询价。
第十四条
询价人应建立询价台账,做好资料归档,并编制询价成果文件。询价成果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询价工作方案,询价小组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评审办法等;
(二)询价小组对拟询价品牌和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影响力、供应能力、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调研、考察资料,以及筛选、确定的理由;
(三)询价人发出的包含主要材料基本信息、报价要求、报价格式等内容的询价文件;
(四)报价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资质资格、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对询价文件的响应,对询价材料的报价金额、报价日期、报价时效以及提出的对影响价格的其他信息等;
(五)询价人与供应商的沟通、澄清、谈判、议价资料(如有),样品封存凭证(如有);
第十五条
经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需结合项目情况和实施要求,增加合理的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应用于工程计价,并纳入询价人自身建立的材料价格数据库。一般情况下,采购费和保管费可分别按不超过主要材料价格的1%和1.5%计算,单位价值高或者总金额较大的材料,其采购费和保管费可按必要成本与合理利润测算计取。
第十六条
工程发包后实施询价的成果文件,其评审确定的主要材料价格增加采购费和(或)保管费后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可作为工程结算价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询价人应自觉履行询价职责,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职业道德。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或者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询价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补充、修订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