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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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2日 14: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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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现代大都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现代大都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文附下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A座1713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邮箱反馈:电子邮件请反馈至szjjjn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3. 通过电话/传真反馈:电话:029-88668228传真:029-88668228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9日


全文附下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产业聚集区、生态园)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在设计各阶段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审查管理行为,助推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温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导则》(以下简称《设计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设计审查导则》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专篇(示范文本)和对应阶段的审查要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专篇应以独立篇章形式纳入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阶段专篇分图纸、文本正文及附件,其中图纸以dwf格式上传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文本正文及附件以pdf格式(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上传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


二、适用范围


2、《设计审查导则》适用于温州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3、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小于15000㎡的居住建筑不强制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专篇,但仍须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设计和审查工作要求


4、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设计工作。各阶段的设计专篇原则上由设计单位根据项目设计情况进行编制,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强化设计源头管控,在参与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对照相应阶段审查要点对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应的审查结论。未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启用时间


7、从2022年8月15日起报送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的材料,应同步报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五、其他事项


8、各阶段的设计专篇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因建筑情况差异较大,在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取舍。如有设计内容在示范文本中未能涵盖的,可自行添加补充。如遇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有更新,应自行采用现行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9、《设计审查导则》可在温州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zjj.wenzhou.gov.cn/)下载,由温州市住建局负责管理,温州市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温州市住建局科技设计处,联系电话:89987098。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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