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19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设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类别。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国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其中,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材料初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具体事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注册具体事务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专门机构承担。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只受聘于一个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工程类别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工程类别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同时取得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办理和查询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进行。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公布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定期公布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告知书与承诺书见附件1)。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交通运输部已受理。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收到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的专业类别应与考试专业类别一致。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
(三)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需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3);
(三)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如实填报本注册周期的业绩并进行承诺。
第九条 已注册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中一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如需在本单位注册另一个类别,则需通过另一个类别的考试后方可申请。注册程序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单独计算。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
注销注册者具备注册条件并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交通运输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电子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注册专用章”。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准予注册的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在对应行政区域或系统内有效。
第十三条 取得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后,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以防被盗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申请注册专业与考试专业类别不一致的;
(五)未达到相应类别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六)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期间的;
(七)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九)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十)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一)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相应级别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注册证书被撤销的;
(五)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依据职权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注册专业类别范围内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注册类别对应的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交通运输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交通运输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交通运输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与注册类别相对应的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交通运输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交通运输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且只能由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注册类别范围执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数据文件;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第三章关于执业等相关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或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将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可建立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其中,不良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告符合注册条件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视为准予注册,由交通运输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电子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告知书、承诺书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5.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word版本请点击小程序获取)
附件1
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告知书
一、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注册条件及相关规定,注册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确认《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二、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将分批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申请人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并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告知书》及相关规定,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工作。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符合注册条件,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码: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3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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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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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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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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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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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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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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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证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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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号(编号) |
批准日期(核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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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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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
项目名称 |
起止时间 |
项目总价(万元) |
联系人 |
委托单位 |
负责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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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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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工商(法人)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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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与等级 |
在本单位从事造价工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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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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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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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信息 |
开始从事造价工作的年份 |
报考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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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
注册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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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初始注册时间 |
注册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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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完成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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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已经符合注册条件,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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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承诺 |
该申请人为我单位( )部门/岗位员工,从事( )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我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已办理退休,聘用日期为( )至( ),其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其申请注册。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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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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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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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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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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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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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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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证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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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号(编号) |
批准日期(核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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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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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用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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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工商(法人)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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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与等级 |
在本单位从事造价工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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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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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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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用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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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工商(法人)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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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与等级 |
在本单位从事造价工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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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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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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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信息 |
开始从事造价工作的年份 |
报考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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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
注册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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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初始注册时间 |
注册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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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完成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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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已经符合注册条件,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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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用单位 承诺 |
( )同志已与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意其申请变更注册。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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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用单位 承诺 |
该申请人为我单位( )部门/岗位员工,从事( )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我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日期为( )至( ),其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其申请注册。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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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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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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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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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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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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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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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证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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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号(编号) |
批准日期(核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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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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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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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工商(法人)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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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与等级 |
在本单位从事造价工作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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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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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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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信息 |
开始从事造价工作的年份 |
报考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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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
注册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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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 |
初始注册时间 |
注册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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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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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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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承诺 |
( )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其申请注销注册。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关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中从事造价管理的人才,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和咨询的具体参与者和实施者,是保障交通建设资金安全高效的最核心、最关键因素,其工作职责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首次明确将“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据此,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是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与队伍建设的标准和依据,对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提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注册、执业、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 ,共4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与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为注册 ,共14条,明确造价工程师注册条件、注册流程、申请材料、不予注册和撤销注册情形、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等事宜。
第三章为执业 ,共6条,明确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执业要求与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 ,共4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与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 ,共3条,明确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