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差 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1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调差: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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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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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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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任何情况均不调整材料价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另外,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该条文为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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