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下发3份处罚文件,共通报了安徽4起事故,6人死亡, 3名总监被罚 。 1、2019年11月20日,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发生 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 责令 停止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 2、2020年5月1日,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
近日,住建部下发3份处罚文件,共通报了安徽4起事故,6人死亡, 3名总监被罚 。
1、2019年11月20日,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发生 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 责令 停止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
2、2020年5月1日,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 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决定给予 吊销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3、2020年3月23日,颍上县城北**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 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0年6月14日,颍上县城北**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 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对2起事故的同一总监,决定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合并执行后给予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
徐某进:
2019年11月20日,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发生 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2019.11.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南政秘〔2020〕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未对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项目开工情况不清楚, 项目施工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理 ,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8号),你于2022年3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 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卢某:
2020年5月1日,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 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2020.5.1”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0〕6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未履行法定总监职责,从未到过施工现场, 现场监理严重缺失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号),你于2022年3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 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李某磊:
2020年3月23日,颍上县城北**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 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园·天誉工地“2020·3·23”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0〕2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同时也担任颍上**园一期、二期天誉、三期印春秋工程项目总监,对颍上县**园·天誉项目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员配备不足、项目备案的有关人员离岗等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对此事故负主要监理责任。
2020年6月14日,颍上县城北**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 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人民币。依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颍上县**园·天誉工地“2020·6·14”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不足,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此起事故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1号),你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对上述两起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合并执行后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