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一、工程前期工作 1、项目立项 根据有关规划和上级部门部署,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根据有关规划和上级部门部署,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上级部门部署,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部分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等批准手续。
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尽快按照组建条件要求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检查人员到工情况,汇总单位、人员证书复印件;宣讲履约考核要求;移交施工场地、高程点、控制线或导线桩(应作相关记录存档);制定施工图供应计划;查收履约保证。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订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有:①工程概况;②工程项目划分;③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④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纳入合同管理。
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有资质单位或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主要内容:1、工程范围、内容、标准、规模与初设批复比较;2、初设批复要求的后续事项检查;3、施工图需完善修改的内容。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行文下发审查意见,设计部门应按照审查意见完成相关优化和修改,并将修订版报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应在核对审查意见和施工图纸后,予以签发。
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加,设计单位交待设计意图、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问题会商;按要求作有关记录纪要,存档。
分部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针对施工要求、注意事项作相关交底,建设、施工单位参加;按要求作有关记录纪要,存档。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分部、专项工程施工前,就现场作业要求、注意事项向作业班组及人员作技术交底,同时编制专项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下发。按要求作有关记录纪要,存档。
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依据水利部、水利厅相关规定和规范,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规程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对组织参建单位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上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确认。
归档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要求。
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规定执行,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项目法人应向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内容包括:动用原因、项目,动用经费,需增做工程项目的,需提供设计图、概算表。
由项目法人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根据要求作相关记录,存档。
由项目法人组织联合验收小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质监部门视情况参加,如实填写“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等级签证表”,存档,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
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参加,组成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运行管理单位自愿参加,质量监督部门可派员列席。分部工程验收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评定工程等级合格或优良。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10日内,将验收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质监部门应对收到的验收质量结论作出书面核备。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进行检测评定,报质监机构核备。
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列席,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
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评定工程等级合格或优良。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10日内,将验收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质监部门应对收到的验收质量结论作出书面核备。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中小型工程可合并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验收成果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评定工程等级合格或优良。项目法人应在合同工程验收通过后10日内,将验收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质监部门应对收到的验收质量结论作出书面核备。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检测等单位参加,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须向质监机构行文申请质量核备。并满足或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施工满足验收条件、工程资料(特别是质量资料)齐全、参建单位工作报告、第三方检测完成。
由专项工程主管部门(机构)组织验收,主要包括工程档案、征地及移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设施专项验收等;其中档案专项验收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工程决算,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
工程审计,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参建单位配合。项目法人需行文申请审计,需完成重大设计变更批准、动用预备费批准等手续。
投入使用验收后与管理单位签订移交协议,进行工程移交。 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初期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形成初期运行管理报告。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参建单位需完成并提交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 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 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