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关于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2022年1月12日13时43分许,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35.5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迅速成立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据省政府事故提级调查组关于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单位及人员及时启动问责调查工作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查明了有关失职失责问题。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甘孜州、丹巴县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现将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关于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2022年1月12日13时43分许,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35.5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迅速成立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据省政府事故提级调查组关于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单位及人员及时启动问责调查工作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查明了有关失职失责问题。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甘孜州、丹巴县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现将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1.责令甘孜州委、州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丹巴县委、县政府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责令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甘孜州委、州政府对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
2.责令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向丹巴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邓立军,甘孜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责令检查。
2.冯俊锋,甘孜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责令检查。
3.何文才,甘孜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兼丹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甘孜州政府副州长、丹巴县委书记职务。
4.李樱(女),丹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罗顺方,丹巴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陈永红,丹巴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谢德刚,丹巴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周世武,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兼州能源局局长,给予诫勉。
9.唐华,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徐富智,丹巴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2021年12月任现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罗杨,丹巴县墨尔多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21年12月任现职),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王俊,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批评教育。
13.高晓峰,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诫勉。
14.彭国武,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胡蓉(女),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