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动,造价先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 前 言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以及可调价格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虽然上述《办法》明确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业主为简化合同管理并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投资控制,在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总价合同,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尤其如此。
工程未动,造价先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 前 言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以及可调价格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虽然上述《办法》明确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业主为简化合同管理并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投资控制,在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总价合同,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尤其如此。
固定总价合同实际上是在一定前提下的总价包干合同,并非没有任何调价的余地。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面临的风险超出其合同风险的范围或超过了其承担的限度,必然会提出调价诉求。本文以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二程BT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为例,对总价合同条件下变更项目计价的原则及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以便相关项目借鉴。
2 项目概况
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工程位于京杭大运河与钱塘江交汇点,西起杭州钱潮路,东至杭州东运河路,工程全长约1358m,采用盾构隧道穿越水域,隧道内径为10.3m,按景观性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工程采用BT方式建设,建设期由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投融资,建成后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回购。BT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总价为57755万元,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财务模型计算。运河隧道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合同工期28个月。
按照该工程BT合同约定,由甲方指示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减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有关项目按以下原则计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 工程实旋中的变更以及计价争议
3.1 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运河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三项大的工程变更:
3.1.1河东段约418m敞开段改为暗埋段.并在两侧各增加一条匝道运河隧道工程的河东段(SK0940一SKl358.011)原设计为敞开段,起隧道盾构段与地面道路的衔接作用。后因政府规划调整,将上述敞开段改为暗埋段,即车辆驶离盾构段后继续在地下穿行,待经过前方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后再驶出地面。隧道原设计出口处与市政道路的连接通过两条匝道贯通。该项变更虽不涉及终点桩号的变动,但工程的横纵断面发生显著变化,且增加了两条匝道,因此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
3.1.2取消弱电控制中心
运河隧道工程原设计有独立的弱电控制中心,但由于该工程属杭州沿江大道项目的一部分,而沿江大道项目拟通过主控制中心对全项目的弱电进行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运河隧道工程的原弱电控制中心被合并到沿江大道主控制中心,因此原弱电控制中心在BT合同中取消。
3.13 工程绿化
由于BT合同签署前,运河隧道工程的绿化设计尚未完成,因此由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提供了一个绿化面积的暂估量,计12万m2,乙方按36元/m2的标准报绿化费432万元。上述第(1)项变更发生后,河东段的原绿化取消,为此甲方要求扣回原合同价中的河东段绿化费。
3.2变更计价的争议
3.2.1第(1)项变更
第(1)项变更计价的争议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计算变更增加的费用?乙方认为:鉴于土建工程的复杂,对河东段由敞开改为暗埋并增加两条匝道的这类变更,只有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河东段的所有费用,然后再减去河东段的原合同价格,即为变更增加的费用,以上计算仍按照原合同单价保持不变进行,即原单价乘以变更后的工程量。为此乙方还给出这样一个例子:一栋两层建筑改为三层建筑所增加的费用必须是用整栋三层建筑的费用减去整栋两层建筑的费用才能计算出结果,而不能简单用一层的工程量乘以原单价。乙方所述的上述方法实际上就是采用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所谓的“总费用法”。
甲方的观点:同意变更增加的费用=变更后的工程费用一变更前的工程费用,但变更后的费用无需全部重算,而是逐一对照变更前后的设计图纸,只要设计图纸没有发生变化,不管变更前的工程量多计还是少计都不予修正。甲方的这种方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被称为“更为完善的总费用法”。
正常报价情况下,这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差别不大,但上述隧道工程BT合同的原价格中有一项为“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合同单价是5732.3元/m2,合同数量为20 m2 (按原设计图纸计算的此项工程量应为800 m2) ,合价为11.4466万元。如按照乙方的思路重新计算河东段工程量,此项工程量将被修正为800 m2,在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此项材料的合价将修正为800×57323=458.584万元,较原合同价增加447.1374万元。而按照甲方的思路,由于河东段变更没有影响到“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因此变更后的此项费用也应按11.446万元计算,即变更对此项费用的影响为0。
3.2.2第(2)项变更
该项变更主要是把原弱电中心的设备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甲方主张按照设计变更联系单中的设备数量以及中标单价计算扣除的费用,如设计联系单中明确有5台某电子设备,则按5台的费用扣除,计175万元。而乙方的主张是按照原合同价中涉及的此项设备数量扣除,因为原合同价清单中此项设备只有4台,因此最多也只能扣除4台的费用,计145万元,两种方法相差30万元。
3.2.3第(3)项变更
甲方认为乙方原报绿化面积与实际悬殊,且单价偏低,即按此单价施工不可能达到设计的绿化效果,因此主张删除原合同中的所有绿化,并将相应的432万元绿化费扣除。甲方持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河东段删除的绿化面积只有约10000m2,如按原合同单价只能扣除36万元,而河东段的绿化实际上占原绿化面积的一半。乙方则不认可。
上述三项变更引起的计价争议实际上都围绕着一个问题:即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如何处理工程量计算的偏差以及异常单价?
4 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从合同订立的过程看,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提供。尽管业主提供的清单有一定的设计依据,但主要是为所有投标人提供一个报价的共同基础,因为最终支付的工程款将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单价是投标人竞价的焦点,也是其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对此类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依据已有的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计算变更费用这个原则一般不存在大的争议。
但固定总价合同则不同。按照惯例,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业主一般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即使提供也是仅供投标人参考。有时为了方便评标,业主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组成以统一格式,除此之外其余诸如有关子目的数量、措施费的组成等均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体现投标价格水平的首先是总价,然后是每个子目的合价,最后才是单价。也就是说,在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单价并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价格的水平,有时需要结合其相应子目工程量的估计,甚至其他子目的价格信息。以上述运河隧道工程为例,“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和“工程绿化”两项,前者单价明显偏高,后者单价明显偏低。但从各自的合价看并非如此,根据甲方的判断,“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的市场单价约150元/m2左右,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800 m2,因此此项合价为12万元左右。而乙方的此项单价5732.3元/m2虽然明显高于市场价,但其工程数量只考虑了20 m2 (即较设计图纸少计约780 m2)由此得出的合价为11.4466万元,与甲方对此项合价的计算结果12万元很接近。同样乙方对“工程绿化”一项的报价为432万元,乙方认为不管单价高低,对该等规模的工程而言,这样的绿化费完全可以实现设计的绿化要求。即使按照甲方对当地绿化单价的估计200元/m。以及设计工程量约20000 m2计算得出的绿化费也就是400万元,与乙方432万绿化费也很接近。而这些相互接近的合价正是双方缩小分歧的关键所在,也是真正意义上可用于变更工程计价的“适用价格”。
进一步讲,如果上述子目的合价与甲方的估计仍有较大偏差,则可以将比较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分部分项工程,继而扩大到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直至工程总价。这就是本文对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则建议:即三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变更工程的计价,应按照项目总价—单项工程价格—单位工程价格—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子目合价—单价的优先顺序确定变更费用。换言之,如果在项目的总价中直接按比例分割即可确定变更工程的费用,则无需再考虑单项工程的价格;如果通过剥离单工程即可确定变更工程的费用则无需再考虑单位工程项价格;只有按照排名靠前的价格都不能确定变更工程的费用时才选用单价。显然依据单价确定的变更工程费用与乙方中标价综合水平的差距最大,这正是上述变更争议的主要原因。为此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第(1)项变更:按甲方的方法计算,即不考虑“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计算的偏差,也不对其单价的高低进行评价。此项变更前后费用相减为0。
第(2)项变更:按乙方的方法计算,即只扣除4台设备的费用。换句话说,当初如果乙方按6台报价,那么即使设计图纸为5台,也按6台扣除,即该设备的合价优先,整体扣除。经协商合同双方都认可此种处理方法,并形象地将其概括为“多报多扣,少报少扣,不报不扣”。
第(3)项变更:鉴于河东段绿化面积占原绿化总面积的一半,因此河东段绿化的取消应扣除总绿化费的50%,即216万元。
对第(3)项变更还有一种解决思路:既然招标阶段绿化工程量120000 m2系设计单位提供,且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统一按上述数量报价,因此尽管招标文件没有明示,仍可推定此项费用将采用“单价不变,按实结算”的方法。鉴于乙方实际需要实施的绿化工程量只有河西段10000 m2,较招标阶段120000 m2减少近92%,按照惯例当实际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时,合同双方应对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即不宜再使用原绿化单价36元/m2。甲方认为当地工程绿化的合理单价为200元/m2,按此计算河西段绿化费=10000 m2×200元/m2 =200万元,即河东段绿化的取消应扣除的绿化费=432-200=232万元,与上述216万元的结果基本在同一数量级。
至于甲方拟将全部绿化删除的做法本文认为不妥,因为河西段没有发生任何变更,也即河西段绿化仍将按原计划实施。如果将原合同中的绿化全部删除,意味着甲方将自行或重新委托一家单位完成河西段绿化,这一点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惯例:即如国家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5.1:甲方可以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人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解决办法仍然遵循了BT合同的有关约定,即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合同已有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执行。
以上原则强调的是“价格”二字,如“适用价格”、“类似价格”,而并没有限定为“适用单价”、“类似单价”。实际上BT合同的以上约定也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原则,这也更加说明,合同的类型不同,价格的优先顺序不同。单价不能担当适用价格时,合价有可能担当,合价不能担当时,单位工程的价格有可能担当,等等。
5 结 语
建设工程具有规模大、影响因素复杂等特点,因此工程实施中的变更,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比较普遍,这也决定了变更工程的计价将是工程合同管理经常面临的问题。但不同的合同类型,对变更工程计价的处理原则也不同。采用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总价一合价一单价的优先顺序解决有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