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4月 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还需要申报吗? 答:(1)2022年4月 1日至2026年12月 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期间无需申报。 (2)2022年1-3月(所属期)及以前年度未申报缴费的需据实补报补缴。 (3)个体工商户为按年缴交,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申报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个体工商户按年计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2〕11号)规定,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缴费额按1-3月减半、4-12月免征计算。
例:某缴费人为城镇类个体工商户,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00元/年,则其2022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缴费额为:
100元(全年应缴费额)×3/12(2022年1-3月)×50%(减半征收)=12.5元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减免费额。
答:可以。免征政策出台前报验户等已预缴或多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已缴纳2022年度全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就免征部分申请退费。
答:适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