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027号裁定书中认为:“禹王开发公司、天宝建设公司将不可抗力约定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约定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为“此 延误工期必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发包方逾期不予受理为自动生效”。 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导致停工的情形出现后,天宝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现天宝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32天已办理签证。在天宝建设公司主张的另外因重污染天气导致停工的15天已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签证单的情况下,因天宝建设公司对于争议的32天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了签证,即使存在现场停工的情况,亦不能认定此种情形下的停工损失应依约由禹王开发公司承担。”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027号裁定书中认为:“禹王开发公司、天宝建设公司将不可抗力约定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约定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为“此 延误工期必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发包方逾期不予受理为自动生效”。
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导致停工的情形出现后,天宝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现天宝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的32天已办理签证。在天宝建设公司主张的另外因重污染天气导致停工的15天已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签证单的情况下,因天宝建设公司对于争议的32天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了签证,即使存在现场停工的情况,亦不能认定此种情形下的停工损失应依约由禹王开发公司承担。”
施工合同约定出现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限时办理签证,承包人未及时办理签证的,工期及费用索赔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