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欧谷山语泉花园商住项目(龙门县龙田镇LM2014-180地块) 占地面积:33333.35m2 地理位置: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 土地使用权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 用地情况: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新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欧谷山语泉花园商住项目(龙门县龙田镇LM2014-180地块)
占地面积:33333.35m2
地理位置: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石龙头村
土地使用权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新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背景情况
本地块在2019年8月-12月开展了一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调查单位与检测单位均为“广东粤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该次调查工作形成的《龙门县龙田镇LM2014-18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但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会。
地块在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对地块进行了开工建设,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3日对土地使用权人未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惠市(龙门)罚【2021】10号),土地使用权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受地块使用权人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新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起对地块重新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并在2021年11月形成了《欧谷山语泉花园商住项目(龙门县龙田镇LM2014-180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本次调查的污染识别内容、钻探作业、采样分析检测结果等所有报告内容均未采用上一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成果。
三、本次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开展情况
本次调查的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1年5月~6月,根据调查情况,地块在2006年被征收前为山林地;2006年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佳丰饰品(龙门)有限公司后地块内进行工业生产活动;2014年该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欧谷游乐(惠州)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2月停止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厂房于2019年4-5月拆除。调查地块历史上除佳丰饰品公司所在区域存在工业生产活动外,其他区域历史上一直为空地。地块在2019年8月起开始施工建设,截止至2020年11月,地块内已完成建设3#售楼处及4#~9#、11#~17#连排别墅,地块内部分区域进行了开挖和回填施工,并将尚未回填的土方堆放在地块外北侧位置。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历史上用途为山坡林地和佳丰饰品(龙门)有限公司工业用地,识别的重点区域为调查范围内的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化学品仓库、固废/危废储存区及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除此之外识别为其他区域;此外,由于地块扰动造成的重点区域内土方均匀回填和场外堆放的情况,调查小组该部分土壤严格按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中修复后土壤采样单元不应超过500m3的要求进行采样分析。本地块涉及的特征污染物为铅、汞、镉、总铬、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石油烃及邻苯二甲酸酯类。
三、本次调查初步采样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的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1年7月,按照地块重点区域(面积10064 m2)和其他区域(面积22759 m2)划分情况布设土壤点位14个,地下水点位5个;挖填土(包括场内和场外)采集样品73个;布设土壤对照点位2个,地下水对照井1个。具体情况如下:
① 重点区域:布设了10个土壤点位和2个地下水点位,每个钻孔在回填土以下采集3个样品,表层回填土部分则单独按照500m3/个进行采样(详见③);
② 其他区域:布设4个土壤点位和3个地下水点位,每个钻孔采集4~5个样品;
③ 根据场地扰动情况,针对重点区域内挖出后又回填至地块内的区域(回填土方量共为26779.37m3),布设了54个土壤点位共采集54个土壤样品;针对重点区域内挖出后在地块外堆填的区域(土方量为8260.82m3)布设了9个土壤采样点位,采集17个土壤样品;
④ 针对其他区域内挖出后堆放在地块外的堆土布设了2个土壤采样点位,采集2个土壤样品,作为其他区域内深层钻探点位的表层土壤样品补充监测。
⑤ 在地块外上游和上风向各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7个土壤样品;在地块上游布设了1个地下水对照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
整个地块共采集129个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pH、含水率、总铬、石油烃(C10-C40)及邻苯二甲酸酯类三项;整个地块内共布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共检测19项因子,包括铜、汞、砷、镉、铬(六价)、铅、镍、总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邻苯二甲酸酯类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因子共10项,分别为汞、镍、铜、镉、铅、砷、铬、石油烃(C10~C40)、pH 及水分。土壤样品分析结果表明土壤中污染物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项为4项,分别为pH、镉、砷及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分析结果表明地下水中污染物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含量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地块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使用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