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资讯】5人死亡,8人追究刑责,重庆某钢结构库房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bu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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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4日 09: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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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重庆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 号库房“7· 21”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这是非常典型的钢结构厂房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值得钢结构从业者学习并吸取教训。 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21 日, 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 4 号库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 5 名作业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049.9 万。




2021年12月22日, 重庆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 号库房“7· 21”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这是非常典型的钢结构厂房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值得钢结构从业者学习并吸取教训。

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21 日, 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 4 号库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 5 名作业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1049.9 万。

4 号库房空间设计结构图( 不含檩条)▲


1 轴、 16 轴侧面设计图


钢柱安装过程图

坍塌事故现场图

钢架全部坍塌图

钢架 4 颗脚柱螺栓断裂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一) 死者基本情况( 5 人)

 5 人均为重庆可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 二) 直接经济损失

1.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723.4 万元。

2. 财产损失:326.5 万元。

以上合计:1049.9 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一) 4 号库房抗风能力分析

调查组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施工设计图、 现场查勘记录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对事故所涉钢结构进行抗风能力分析。

1. 原设计 4 号库房结构按照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具有全部支撑且完成柱脚混凝土二次浇筑, 在事发时段平均时距为 10 分钟的风压下, 通过计算可知整体结构最大变形为 14mm,柱脚螺栓最大应力为 16MPa, 小于钢材屈服强度 235MPa, 结构处于安全状态, 安装阶段现场风荷载作用下结构不会出现坍塌( 见图十一) 。

2. 对未设支撑体系、 未浇筑柱脚混凝土的实际结构进行计算分析, 在相同风荷载作用下, 整体结构最大变形为 1174mm, 柱脚螺栓最大拉应力为390MPa、 最大压应力为 528MPa, 均大于钢材屈服强度 235MPa, 结构处于不安全状态( 见图十二) 。

( 二) 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调查, 结合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 4 号库房计算分析报告》 、 重庆市气象台出具的《 气象情况调查报告》 和技术组出具的《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专家意见》 等技术鉴定资料, 综合认定: 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 受突发大风诱发, 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1. 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

根据技术组《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专家意见》 : 4 号库房在安装过程中, 未安装檩条、 支撑、 隅撑, 仅安装部分纵向系杆, 未形成首跨刚架稳定体系( 见图十三) , 未浇筑柱脚二次混凝土。现场钢结构存在一定的稳定性风险, 处于不安全状态。

2. 突发大风诱发。

根据重庆市气象台《气象情况调查报告》 和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4 号库房计算分析报告》 :由于 4 号库房实际结构缺乏支撑体系, 在风荷载和自重作用下稳定性较差。在事发时段 0.04KN/m2至 0.05KN/m2的风压下, 结构发生过大变形,柱脚螺栓拉压均超应力导致柱脚螺栓失稳断裂, 最终致使钢结构整体坍塌。

( 三) 间接原因

1. 可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 1) 未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37 号,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 事故所涉钢结构安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 。 

( 3) 针对事故项目长期违规施工、 结构不稳等事故隐患, 施 工单位以技术负责人为代表的技术管理团队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和消除。

2. 金山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金星玻璃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 四) 事故性质

通过对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 经调查组认定, 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的主要问题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 。未组织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曹**,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项目经理 。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针对事故现场支撑、隅撑缺失的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治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施工员 。未严格督促钢结构班组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邓**,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安全员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未消除施工现场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邓**, 施工单位总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严格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周**, 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现场监理员 。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王**, 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李**, 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事故《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未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一、施工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二、监理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3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建设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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