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 》。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 而在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发布《 重点区域2021-2022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 和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 的通知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 》。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
而在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发布《 重点区域2021-2022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9月22日,正式稿即将正式发布。
其中,对 工程行业管控措施主要如下:
强化扬尘管控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 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 ,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 实行分段施工 。
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今年受停限影响地区 涉及6省65市 , 比去年新增加26个地市 ,管控范围包括了 京津冀、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大部分地区 。
重点区域 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示意图 :
实施时间:
秋冬季期间(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 ),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文件原文:
重点区域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 5 年远景目标纲要 》 提出 ,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强化多 污 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 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 近年来 , 通 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 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 续 改善 , 202 0 年秋冬季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 汾渭平原细颗粒 物 ( P M 2. 5 ) 浓度 比 201 6 年同期分别下 降 37.5 %、 35.1 %,重污染天数分别下 降 70 % 、 65 % , 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 。 秋冬季攻坚 虽 取得积极成效 , 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 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 、 频发 , 既影响人 民 群众身体健康 , 也直接影 响 “十四五 ”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 完 成 。 20 2 1 年 是 “十四五 ” 规划开局之年 , 上半 年 “两高 ” 行业产 品 产量 、 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 ,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 增 大 。 要充分认 识 2 0 2 1 -20 2 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 要 性和紧迫性 , 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 , 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 开 展秋冬季攻坚行动 , 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 ,为 “十四五 ”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
一、总体要求
基 本 思 路 :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 三中 、 四中 、 五中全会精神 , 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 ,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 2. 5 浓度为主要目标 ,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 、 能源 、 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 , 坚决遏 制 “ 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 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 , 加快实施大宗货物 运输 “ 公转铁,深入 开 展钢铁行业、柴 油 货车、锅炉炉 窑 、 挥 发性有机 物 (VOCs ) 、秸秆禁 烧 和扬尘专项治理 。 深化企业绩 效分级分类管控 ,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 积极应对重污染天 气 。 坚持问题导向 , 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 , 强化考核和执纪问 责 , 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 施 范 围 : 考 虑各 地 秋 冬 季 大 气环 境 状 况 和 区 域传 输 影 响, 重 点 区 域 秋冬 季 攻 坚 范 围 在京 津 冀 及 周边 地 区 “ 2+26 ” 城 市 和 汾 渭 平 原 城 市 基 础上 , 增 加 河 北 北 部 ,山 西 北 部 , 山 东东 、 南 部, 河 南 南 部 部 分 城 市 。 具 体 为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 省 石家 庄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 、 大同 、 朔州 、 晋中 、 运 城 、 忻州 、 临汾 、 吕梁市 ; 山东省济南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日照 、 临沂 、 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济源市 ; 陕西省西安 、 铜川 、 宝 鸡 、 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 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 1 日 ) ,各城市完 成 PM 2. 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 , 按 照 《关于加强高耗 能 、 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 等文件要求 , 以石化 、 化工 、 煤化 工 、 焦化 、 钢铁 、 建材 、 有色 、 煤电等行业为重 点 , 全面梳理排查拟建 、 在建和存 量 “两高 ” 项目 ,对 “两高 ” 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 进行分类处置 、 动态监 控 。 严格落实能 耗 “ 双 控 、产能置换 、 污染物区域削减 、 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 , 不符合要求 的 “两高 ” 项目要坚决整改 。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 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 ,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 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 、 环保先进水平 , 推动在建和拟 建 “两高 ” 项目能效 、 环保水平提升 , 推进存 量 “两高 ” 项目改造升 级 。 严厉打 击 “两高 ” 企业无证排污 、 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 , 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 粗 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 , 做好钢铁去产 能 “回头看 ” 工作 , 严 防 “ 地 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 搬 迁 、 产能置换外 , 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 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 , 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 。 严格执 行 202 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 作 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 、 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 化 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态环境部要求 , 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 , 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 、 周密部署 , 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 , 督促落实 。 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 、 环保绩效 、 安全生产 、 技术装备等因素 , 采取市场化 、 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 控 , 避免“一刀切 。 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 、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 , 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 对 202 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 检 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 过 120%、未列入 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 , 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 , 落实到具体企业 、 生产线 、 生产设施和时间段 , 与高炉配套的焦炉 、 烧 结 、 球团 、 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 , 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 、 全流程 、 全生命周期 , 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 , 力 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
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 , 按 照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 及时开展评估监测 。 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 , 同时 , 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 1 年 ) 》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 先立后破 、 不立不破 ” 的原则 , 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 , 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 。 因地制宜 、 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 , 确保居民可承受 、 效果可持续 。 各城 市 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 , 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 单 (具体落实到县 、 乡 、 村 及户 ) 。已纳 入 中央财政支持北 方 地区清洁取暖 试点 3 年以上 的 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 到 98%以上 ) 。 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 1 年新改造尚未 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 , 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 。 河北 、 山西 、 山东 、 河南 、 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 、 养殖业 、 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 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 , 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 , 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 , 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 , 优先 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 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 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 , 将本年度居 民 “ 煤改 气 ” 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 实行 “ 量价齐保,对居 民 气量有争议的, 由 当地人民政府 负责认定 。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 , 夯 实 “压非保民 ” 应急预案 。 地方政府 对 “煤改电 ” 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 , 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 油气 、 管网 、 电网 、 发 电 、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 ,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 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严防散煤复烧 。 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 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 加强监督检查 , 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 , 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 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 , 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锅 炉 (含茶水炉 、 经营性炉灶 、 储粮烘干设备等燃 煤设 施 ) 、炉窑 淘 汰整治力度。在 保 证电力、热力 供 应前提下 ,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 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 1 年 1 2 月底前,每小 时 3 5 蒸吨以 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 全 面 淘汰 炉 膛直 径 3 米 以 下的 燃 料类煤 气 发生 炉 及间 歇 式固 定床煤气发生炉 , 取缔燃煤热风炉 ;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 炉 、 热处理炉 、 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 , 加快推进铸 造(1 0 吨 / 小时及以下 ) 、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实施锅炉 、 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 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 、 生物质锅炉 、 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 , 开展锅炉 、 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 ,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 。 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 , 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 、 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 ,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采用氧化镁 、 氨 法 、 单碱法 、 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 , 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 , 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 塞 , 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 。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 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 、 分级燃烧系统 、 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 , 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 , 确有必要的 , 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 配套旋 风 +布袋等 高 效除尘设施,禁 止 掺烧煤炭、垃 圾 、工业 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 , 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 采用 SC R 脱硝工艺的 , 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 , 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 VOCs 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 实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 有关要 求 , 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 。 202 1 年 1 0 月底前,以石化 、 化工 、 工业涂装 、 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 , 结合本地特色产业 , 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 装卸 、 敞开液面 、 泄漏检测与修复 、 废气收集 、 废气旁路 、 治理设施 、 加油站 、 非正常工况 、 产品 VOC s 含量等 1 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 。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 ,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 , 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 。202 1 年 1 2 月底前 , 各地 对 检 查抽 测 以及夏 季 臭氧 污 染防 治 监督帮 扶 工作 中 发现 存 在 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 高 VOC 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 性 , 做 到 “夏病冬治 。 加强 国家和地方涂料 、 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 品 VOC s 含量限 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培育树立一批 VOC 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 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 , 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 , 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 , 确保真淘汰 。 加大检查力度 , 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 、 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 , 通过路检 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 , 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 , 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 , 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 , 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鼓励以港口 、 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 , 出台推进国一及 以下排放 标 准(或使 用 1 5 年以上) 非 道路移动机械、国三 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 、 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 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 。 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 , 开展执法检查 , 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 、 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 , 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 , 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 , 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 、 销售 、 运输 、 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 , 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 、 流动加油 车 (船 ) 和黑加油站点 ;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 , 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 。 推进年货运 量 15 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 路 专用线连接 , 其他企业发 展 “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 ” 的运输模式 。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 港 “公转铁 , 沿海主要 港口、 唐 山港公路 集 输港运量 下 降 10% 。以 港 口和火电 、 钢铁、石 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 工 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 水 路 、 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 , 1 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 货 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 货 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 市 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 , 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 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 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 , 完善网格化监 管体系 , 实现全覆盖、无 死 角。推进“人 防“ 技防”结合,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 、 高清视频监控 、 无人机等手段 , 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 。 自 202 1 年 1 0 月起 , 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 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 、 上半夜 、 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 , 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 。 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 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 、 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 各 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 于 7 吨/月·平 方公里 , 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 , 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 排名。 加 强施工扬尘精细 化 管控,严格执 行 “六个百 分 之百 , 道路 、 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 将施工 、 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 强化道路扬尘整治 , 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 , 加大城市外环路 、 城市出入 口 、 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 。 对城市公共区域 、 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 采 取 绿化 、 硬化等 措 施及 时 整治 扬 尘。 全 面 清理 整 治铁 路 两 侧 50 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 , 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 等 , 进行清 除 、 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 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 、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 、 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 。 各地应严格按 照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 , 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 , 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 , 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 , 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 。 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 、 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 、 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 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 。 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 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 不得将多个独立排 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 , 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 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 同时 ,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 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 。 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 气时 , 各 省 (市 ) 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 十 一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 为 “十四五 ”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 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 , 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 , 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 、 放松监管要求 、 采 取 “一 律关 停 “先停再 说 ”简单粗 暴 措施等问题。各 城 市要将秋冬 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 , 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 , 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 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 202 1 年 1 0 月底前 , 各 省 ( 市 ) 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 单 、 锅炉清单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 , 202 2 年 4 月 1 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
(市) 要 认真落实《关于 北 方地区清洁供 暖 价格政策的意 见 》 , 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
层级 , 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 。 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 度 , 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 , 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 、 淘汰类企业 , 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 结 构 , 控制支出成本 , 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 合 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 要 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 农 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 、 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 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 。 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 、 运营维护市场 ,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 ,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 十 三 )完 善 监 测 监 控 体 系。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 设 , 各地要 按 照 《 “十四五”全国细 颗 粒物与臭氧协同 控 制监测网 络 能力建设方案》 要 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 和 VOC s 监测 ,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 涉 VOC 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 纳 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 源 VOCs、氮氧化物 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 , 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 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 。 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 、 用 电 (用能 ) 监控 、 视频监控等 。 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 , 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 202 1 年 1 2 月底前 , 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 , 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 , 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 , 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 施 “双随机 、 一公开 ” 监督抽查 , 202 2 年 3 月底前 , 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 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 十 四 )加 大 监 督 和 帮 扶 力度 。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 , 精准 、 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 , 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 、 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 , 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 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 严格整改要求 , 确保整改到 位 , 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 、 屡查屡犯 的 , 要依法严厉查处 , 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 加强联合执 法 , 在油品质量 、 煤炭 质量、 涉 VOC s 产品质量、柴油 车 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 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形成执法合 力 。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 , 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 。 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 废气旁路管理情况 、 排污口设置情 况 、 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 , 加强执法监测联动 。 重点查处通过旁 路 、 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 , 未安装治污设施 , 不正常运行治污设 施 , 超标排放 , 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 , 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 台 、 采样口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 台账弄虚作假 、 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 , 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 。 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 , 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 , 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 , 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 。 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 、 清洁 取暖保障、锅炉 炉 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 对 202 1 年以 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 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 , 制定整改方案 , 并落实整改 。 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 , 加强现场核实 , 督促整改到 位 , 防止问题反弹。
( 十 五 )强 化 考 核 督 查 和 执 纪 问责 。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 、 环境问题突出 , 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 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重点督察地方党委 、 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 、 慢作为以 及 “一刀切 ” 等乱作为 , 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 , 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 、 机动式专 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原文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9/t20210916_948233.html
青海省文件内容具体如下:
建设单位应承担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 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 凡发现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 ,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建立情况。 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项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落实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019年住建部发布通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地和道路扬尘进行细化管控,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处理不到位,拒不改正的 将责令停工整治 !
一、扬尘管控责任:
1、建设单位
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 ,并在 施工承包合同 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施工单位
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扬尘管控措施
1、 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封闭围挡:城市主要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
2、 加强物料管理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3、 注重降尘作业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及碾压过程中等等。
4、 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 清运建筑垃圾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6、 加强监测监控 。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青海省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建设,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附件1)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参建各方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开展扬尘防治考核评定。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和台帐,对照《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将所辖区域建筑工地检查评定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等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 凡发现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停工 ,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定期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相应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开复工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组织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查和考核,对未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1
一、管理行为检查
1.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审核签字并盖章。
2.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建立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成立由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 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项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落实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公示情况。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 是否公示项目扬尘防治目标、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扬尘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各参建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情况。
4.项目施工扬尘防治经费使用登记情况。检查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扬尘防治费使用登记台帐,扬尘防治相关费用的接收和使用凭证是否齐全、符实。
5.项目施工扬尘防治检查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建立施工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闭合等。
6.分包单位扬尘管理:检查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否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人。
7.建立扬尘预警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是否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部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
二、现场实体检查
(一)施工围挡
1.检查施工工地是否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2.围挡高度要求: 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应低于1.8m;
3.围挡材质要求:优先选用装配式彩钢围挡,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4.围挡顶端要求:应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喷雾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喷射水雾方向应向工地内部倾斜。
(二)覆盖与绿化
1.物料堆放覆盖: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指水泥、粉煤灰、干粉粘结剂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细小颗粒物类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2.城区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自拌砂浆时,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3.裸土覆盖:施工工地裸土(含超过 8 小时不扰动的裸土以及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地面)应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要封闭严密、连接牢固,绿化要及时、合理。
(三)车辆冲洗
1.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车辆冲洗设施,设置专人负责对出场车辆底盘、槽帮、车轮等易携带泥沙部位进行清洗,不得带泥上路;
2.沉淀池:洗车池旁必须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确保场区无积水,防止污水外溢污染道路。沉淀池设置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
3.车辆冲洗记录: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相关登记台帐应留置现场备查;
4.冲洗设备保养。施工单位应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
(四)场地硬化
1.道路硬化: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含使用超过 3 个月 的临时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防滑钢板等可周转使用的材料构件铺设道路。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和路沿石, 防止雨水、 泥土污染道路;
2.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应铺设混凝土硬地坪,与场内道路相连;
3.生活、办公区:应进行硬化处理,宜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4.场地保洁:施工工地应建立保洁制度,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定时对施工工地路面进行冲洗降尘,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五)湿法作业
1.基坑土方开挖:应在基坑四周设置雾状固定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设置于临时防护架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 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施工工地移动式雾炮按每10000 ㎡占地面积设置1台;
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脚手架外侧应满张密目式安全网,爬升、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室内清理时应使用移动式降尘喷头降尘,主体结构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掷;
3.装饰工程降尘措施。木制作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型材加工应统一下料、统一制作,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石材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确需现场切割、钻孔作业的,应采取湿式作业法;
4.特殊天气:在干燥天气、空气重污染、风力四级以上等特殊天气,施工工地的喷淋、喷雾装置必须与施工同步, 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六)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2.车辆覆盖措施:宜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防止沿路抛撒;
3.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七)建筑垃圾处置
1.建筑垃圾收集: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类收集,施工单位应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和垃圾池,垃圾池上部应有覆盖密闭措施;
2.生活垃圾:生活、办公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3.建筑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建筑垃圾。
附件2:
检查项目:
施工单位: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管理行为检查 |
20 |
||||
1 |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方案是否符合实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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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扬尘防治工作机构 |
项目是否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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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扬尘污 染治理 责任牌 |
工程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目标防治措施、责任人及住建、环保部门监督电话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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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扬尘防治费使用 |
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扬尘防治费使用登记台帐,扬尘防治相关费用的接收和使用凭证是否齐全、符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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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扬尘防治检查 |
建设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闭合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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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包单位管理 |
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是否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是否明确;分包单位是否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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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扬尘预警响应 |
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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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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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体检查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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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围挡 |
施工工地是否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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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围挡高度是否满足市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应低于1.8m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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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围挡材质是否优先选用装配式彩钢围挡,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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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围挡顶端是否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喷雾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喷射水雾方向应向工地内部倾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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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围墙临街外立面刊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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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覆盖与 绿化 |
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是否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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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细颗粒建筑材料是否封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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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工地是否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自拌砂浆时,搅拌设备四周是否设置全封闭围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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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施工工地裸土是否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是否封闭严密、连接牢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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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辆冲洗 |
工地出入口是否安装车辆冲洗设施; |
3 |
||
18 |
洗车池是否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沉淀池设置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沉淀池污水是否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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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车辆冲洗是否定人、定岗,是否填写车辆冲洗台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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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单位是否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冲洗设施是否完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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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场坪硬化 |
施工工地主要道路是否进行硬化处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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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是否进行硬化处理,并与场内道路相连;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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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活、办公区是否进行硬化处理; |
3 |
|||
24 |
施工工地是否对施工工地路面进行冲洗降尘,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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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湿法作业
|
基坑土方开挖是否在基坑四周设置雾状固定喷淋装置。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是否增设移动式雾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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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脚手架外侧 是否 满张密目式安全网,爬升、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 , 密目式安全网 是否保持整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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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室内清理时 是否 使用移动式降尘喷头降尘 ,主体结构内清理垃圾是否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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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装饰工程是否降尘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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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干燥天气、空气重污染、风力四级以上等特殊天气,施工工地的喷淋、喷雾装置是否与施工同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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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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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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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工程渣土运输是否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是否全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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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施工道路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是否每天派专人进行清扫,随时洒水降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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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筑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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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是否进行分类收集,垃圾池上部是否有覆盖密闭措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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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筑工地是否焚烧建筑垃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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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活、办公区是否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容器,建筑垃圾是否混入生活垃圾。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