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强力技术支持,现结合实际,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强力技术支持,现结合实际,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联网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建筑管理单位应按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二)设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 。
二、系统联网方法
各建筑管理单位登陆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iot.shxf-119.com/),按照《社会单位-用户手册》步骤,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
三、系统联网步骤
2021年底前,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2022年以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接入其他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二)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
(三)其他建筑
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
四、系统联网应用
(一)联网单位应用
各建筑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社会单位”管理功能,掌握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运行、告警、维护等情况,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二)管理部门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联通接入“一网统管”各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消防物联数据融合共享、双向赋能,为城市火灾防控、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来源:上海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