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月1日起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纳入“物联网”管理
热心肠的机器人
2021年06月23日 15: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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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强力技术支持,现结合实际,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强力技术支持,现结合实际,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联网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建筑管理单位应按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二)设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


二、系统联网方法

      各建筑管理单位登陆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iot.shxf-119.com/),按照《社会单位-用户手册》步骤,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


三、系统联网步骤

      2021年底前,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2022年以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接入其他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二)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

(三)其他建筑

      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


四、系统联网应用

(一)联网单位应用

      各建筑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社会单位”管理功能,掌握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运行、告警、维护等情况,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二)管理部门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联通接入“一网统管”各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消防物联数据融合共享、双向赋能,为城市火灾防控、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来源:上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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