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沪三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环保小探子
2021年06月17日 08:54:48
来自于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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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DB33/T 310003-2021)于2021年3月19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 ,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DB31/T 310003-2021、DB32/T 310003-2021、DB33/T 310003-2021)于2021年3月19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是国内首个以“现场监测”为主要关注点的技术标准,对近年来国家新发布的方法标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中涉及采样和测试的要求做了部分归纳,明确了现场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对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判定、非连续排放污染源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样品采集、低于检出限时结果表示及计算方式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该技术规范凝聚了长三角区域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共识”,统一了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存、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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