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三检制”的概念及其各项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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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三检制”是施工单位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自检制度。
按照要求由基层班组、施工队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初检和复检,再由项目经理部质检部进行终检,也称专职检。
“三检制”体现了施工过程的全面全员的质量控制方针,已成为大中型水利施工单位现场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长期以来为确保工程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按照技术规范,单元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由多个工序组成的最小综合体,是质量评定的基本单位。
单元工程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进行复核。
“三检制”为工序质量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如实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也就完成了“三检制”。
1982年,水力发电建设总局印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当时的管理体制,吸收了产品检验领域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理念,对工序质量检验提出了要求。
第五条规定:
各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走群众路线,采取工人、班组长、值班施工人员(技术员和施工员)的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检查结合的办法,共同把关,既要依靠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也要充分发挥广大工人参加质量管理的作用;
按照工程局的三级管理制划分,施工质量检查一般可按工程队(段)初检、工程处复检和工程局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进行,以工程局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终检为准。
第二十五条对规定:
工程队的工人班组分工序进行自检和互检,经本工程队值班施工人员校核,认为合格后,填写合格证,完成初检手续;
工程处质量检查人员分工序进行复检,认为符合质量要求,由质量检查人员在合格证上签字;
工程局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一个阶段内各工序的综合终检,认为合格,并在合格证上签字。
1995年,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首次明确提出“三检制”概念,第二章规定: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
若工程技术简单的也可简化为班组初检、质检科(股)终检,并要提交完整的质检签证表格,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
1997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就提出了水利工程的“三检制”要求,其第三十三条规定: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
2007年,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2.1条及条文说明中明确: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部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
一般情况下,由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复检。
”
2017年,《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废止后,对“三检制”现行有效的规定体现在《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中:
施工单位报验工序施工质量时,应提交各班(组)的初检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检记录。
这一规定延续了初检、复检、终检的“三检制”概念并加以强化,将三检记录作为工序报验的必备条件,相比早期的签证表格,记录的内容和数量大幅增加,同时取消了“三检制”可以简化的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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