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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建市规〔2019〕11号),提出:
目前,全国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评定分离的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小编将各地的定标方法进行了整理。
2021年4月,江苏发布《 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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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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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 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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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 ,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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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调整
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
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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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2021年3月, 浙江省 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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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招标“ 评定分离 ”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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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 》, 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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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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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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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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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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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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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 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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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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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2020年11月, 广东梅州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先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4、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 ,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评定分离”成了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专家学者的也极为关注,纷纷发表文章阐述对“评定分离”的看法。
有专家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专家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实际上,“评定分离”在招采领域并不是新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标权归评标委员会,定标权归招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模式的推行,最早是在2011年开始于深圳,后续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开来。目前,尚无公开的权威数据及报告表明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是否真的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招投标活动中由于评标委员会“权大于责”引发的种种问题。
小编认为,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其好与坏,利与弊,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从实践中寻找答案,“评定分离”制度也不例外。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