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点评:依照日前发布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我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我省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 /日 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抽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约谈相关领导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