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住建局、安徽网等 5月19日,宣城市住建局通报:2020年5月18日下午1时许,宣城金达花园三期一标段工程发生一起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来源:宣城市住建局、安徽网等
5月19日,宣城市住建局通报:2020年5月18日下午1时许,宣城金达花园三期一标段工程发生一起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随后,宣城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
责令事故建设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工;
责令事故施工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工。
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立即逐项开展自查自改,重点对深基坑、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等分部分项工程开展自查整改行动,对存在施工安全隐患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一律停工整改。
据安徽网消息:记者下午四点多赶到现场时,发现工地已经暂时停工,从项目部办公处能看到工地上倒在地上的塔吊设备。该项目名为“金达花园三期”,事故发生在下午一点多钟,当时工地现场一个塔吊突然倒塌。
记者随后来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了解,事故造成一位工人伤重不治身亡,事故情况已经报给上级部门。
总结全国各地常年不断的塔吊倒塌事故原因,从大的方面看不外乎三个:一是塔吊安装与拆卸方面的问题,二是使用方面的问题,三是塔吊本身的质量问题。
1
1. 安装与拆卸队伍无资质,无证承揽拆装任务。安装与拆卸单位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均不具备条件的要求,是导致事故重要原因。
2. 安装与拆卸无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凭经验。拆装单位不编制拆装方案,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凭经验违章蛮干,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3. 安装与拆卸施工中违反拆装程序。拆装单位在拆装过程中不按塔吊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拆装的先后顺序进行拆装,不按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图省事,凭想象。
4. 不办理拆装申请和验收手续。塔吊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拆装申请和验收手续,失去了政府主管部门把关的机会。
2
1. 操作和指挥人员无证上岗。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未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
2. 操作和指挥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超载起吊、斜吊,在施工现场用塔吊吊住砼泵输送管打砼且随意回转等等。
3. 操作人员对设备日常检查、保养不够,致使塔吊存在机械方面的安全隐患。如对塔吊力矩限制器性能了解不够,对其是否真正起作用不清楚,致使在其失效的情况下,误以为其工作正常而导致事故。忽视了人的因素,如在什么幅度、能够吊多重,心中无底或不明确。
4. 对操作和指挥人员教育培训不够。很多单位只做到了岗前培训,而忽视了对操作人员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方面的持续培训和提高,忽视了对指挥人员的持续培训。
3
1. 设计问题。力矩限制器的设计存在缺陷,灵敏度较差;钢结构设计受力不合理,液压系统设计缺陷等等。
2. 零配件问题。力矩限制器元件质量问题钢结构所用钢材材质问题;液压系统元件质量问题等等。
3. 制造问题
3.1 钢结构焊接达不到要求。焊缝的高度不够,存在气孔、夹渣甚至虚焊等缺陷,特别是塔帽、大臂、平衡臂等部件上的重要连接部位存在焊接质量问题。
3.2 钢结构几何尺寸与要求不符。下料未按要求,钢材截面尺寸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
4. 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的问题,无出厂合格证,属假冒伪劣产品。无批次说明,对原有设计的改动也没有标明。
一、 坚持设备年限管理,选用名牌产品,重点规避老旧设备使用带来的安全风险。
1. 租赁塔吊应尽量使用5年以内的设备,租赁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应尽量使用3年以内的设备,对一直在本单位使用的设备且租赁单位维保能力较强的,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2. 不使用QTZ40及以下塔吊。设备主要构配件无生产标牌、擅自用油漆涂抹标牌等情况的一律视为不合格设备,直接清退。
二、分包选择及设备把关
1. 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制定本公司的优秀租赁分包商评选办法和考核制度,通过企业规模、设备数量、注册资金、维保队伍人员建设等角度综合考核,确定本单位的优秀分包商队伍。
2. 设备进场前,机管员或机械管理人员要实地查验,选取合格的设备并拍照存档后准许进场,进场后再次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成要进行安装验收。这样避免带病设备的进场容易退场难情况,很多隐患其实都是发生在进场前,一旦进场安装,就很难再整改。
3. 设备进场前应进行考察验收的内容:
①要求租赁单位有常驻工作场所(需考察),所有出租塔吊均为自有产权,无挂靠行为。
②安拆能力要求:拥有固定自有的安拆作业人员队伍,企业同时拥有安拆资质优先考虑。严禁临时拼凑安拆人员。
③维保能力:塔吊一般故障4小时内解决,较大故障2天内解决。要求每月一次检查保养(合同会约定,缺少会有相应处罚措施)。
④旧设备要求保养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场后再次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安装。塔吊标准节严禁混用,单个品牌塔吊所有零部件需保持一致,原厂采购。
⑤塔吊结构件要求:塔吊结构件无开裂开焊和严重变形。所有标准节螺栓要求全部打开(包括套架内),锈蚀的要求割除。所有进场使用的螺栓不得存在严重锈蚀、变形、缩径磨损。塔吊结构件不得存在被电焊和私自改动。所有销轴开口销齐全、螺栓螺母外露三丝,螺栓垫片、弹簧垫、螺母或垫片、双螺母。
⑥塔吊电气限位要求:塔吊电气线路无老化开裂,PE线接通,限位罩壳齐全,灵敏有效(尤其断绳保护装置不得变形)。钢丝绳无断丝、起股、毛刺等。
⑦自身管理状况:有生产厂家背景的租赁单位优先考虑。单位有完善管理体系,有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塔吊基础施工、附墙位置预埋等节点)。
三、过程管理
设备认真进行进场前验收、安装验收后,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但使用过程中会因环境变化产生新的隐患,这时月度维保和检查就尤为重要。很多项目的月度检查就是填资料和走过场,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月度检查时租赁单位的专项检查应与总包单位的月度检查分开进行,总包机械管理人员的检查情况是对租赁单位检查情况的复查和监督。
1、塔吊的拆除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除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塔吊拆除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除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塔吊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②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③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④升降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⑤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其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万向的螺栓重新插上,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⑥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万可继续下一动作。
⑦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应保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5、起重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②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器表齐全完好。
③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符合规定。
④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⑤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⑥供电电缆无破损。
6、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万可上机。
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转运,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万可作业。
8、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吊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9、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10、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1、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取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2、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13、作业完毕后,塔吊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起重臂顶端2~3m处。
14、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5、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通知全文:
建管函〔2020〕176号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局属各单位,市规划区内各在建项目相关单位:
2020年5月18日,宣城金达花园三期一标段工程发生一起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事故正在调查中。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态势,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及《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建管〔2018〕391号)有关要求,责令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开发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工,责令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一律停工,由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各在建施工项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形成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报属地住建部门,经属地住建部门复核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继续学习贯彻全国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结合《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管〔2020〕109号)有关要求,立即逐项开展自查自改,重点对深基坑、支模架、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等分部分项工程开展自查整改行动,对存在施工安全隐患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一律停工整改,排查整改完成后形成三方签字盖章的自查报告于5月27日前报属地住建部门。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不认真、走过场的,对建筑施工项目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全国“两会”即将召开,疫情防控和集中复工复产任务艰巨,夏季历来又是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易发期,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有关单位要认清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5月19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委办,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