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市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天津全市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2020年3月25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三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劳务。
4)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乙级及以下,不含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
石家庄/唐山/廊坊及雄安新区范围内不再要求造价资质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根据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
3)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限期整改,否则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1)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4、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1)事项审批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住建部: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房建/市政资质当场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有关要求执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纳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实施范围。
3.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和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办法》(试行),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