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一、洁净厂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宜划分为竣工验收、性能验收、使用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三、性能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检测。 四、使用验收应在性能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测试。 五、洁净厂房验收的检测状态应分为空态、静态和动态。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测宜在空态下进行,性能验收阶段宜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使用验收阶段的检测应在动态下进行。
一般规定
一、洁净厂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宜划分为竣工验收、性能验收、使用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三、性能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检测。
四、使用验收应在性能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测试。
五、洁净厂房验收的检测状态应分为空态、静态和动态。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测宜在空态下进行,性能验收阶段宜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使用验收阶段的检测应在动态下进行。
竣工验收
一、洁净厂房的竣工验收,应在各分部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自检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试车、无生产负荷系统试车的核查、洁净室(区)性能参数检测和调试、各分部观感质量核查。
二、洁净厂房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 各分部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
3 各分部工程的单机设备、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4 各分部单机试运转记录;
5 各分部工程、系统无负荷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6 各类管线试验、检查记录;
7 各分部工程的安全设施的检验和调试记录;
8 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应按本规范附录D执行。
三、洁净厂房内各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3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各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设备、部件、仪表和阀门等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或10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四、各分部工程的各类设备单机试车的核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数量每种单机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五、各分部工程的各类系统的单机试车核查合格后,应进行无生产负荷的稳定运行核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分部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第5章~第12章的相关方法。
六、洁净厂房竣工验收的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测试:
1 气流目测;
2 风速和风量测试;
3 已装过滤器的检漏;
4 洁净室(区)的密闭性测试;
5 房间之间的静压差测试;
6 空气洁净度等级;
7 产品生产工艺有要求者,应进行微生物测试或化学污染物测试或特殊表面的洁净度测试;
8 自净时间;
9 温度、相对湿度;
10 ˋ照度值;
11 ˋ噪声级;
12 ˋ其他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七、洁净厂房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方编写竣工验收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二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观感核查记录;
2 分项测试记录及分析意见;
3 测试仪器的有效校验证书;
4 结论。
性能验收
一、洁净厂房的性能验收应经过规定的检测和调试,确认洁净室(区)性能参数均应满足产品生产运行的要求。
二、洁净厂房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核实批准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性能验收,性能验收的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测试:
1 检测空气洁净度等级;
2 生产工艺有要求者,还应进行微生物测试或化学污染物测试或特殊表面的洁净度测试;
3 洁净室(区)的温度、相对湿度的稳定性测试;
4 检测自净时间;
5 检测洁净室(区)的密闭性测试;
6 测定照度;
7 测定噪声级;
8 需要时,确认和记录气流形式和换气次数;
9 需要进行的其他检测项目。
三、洁净厂房的性能验收后,应编写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洁净厂房中各种设施的开启状态描述;
2 分项测试记录及分析意见(包括测试点位置、坐标等);
3 测试仪器的有效校验证书;
4 结论。
使用验收
一、洁净厂房的使用验收应在设计规定的使用状态下进行检测和调试,确认洁净室(区)的动态性能参数均应有效满足使用要求。
二、使用验收的主要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测试:
1 检测空气洁净度等级;
2 生产工艺有要求者,还应进行微生物测试或化学污染物测试或特殊表面的洁净度测试;
3 温度、相对湿度的稳定性测试;
4 确认洁净室(区)的密闭性能;
5 建设方需要进行的其他检测项目。
二、洁净厂房使用验收后,应编写使用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洁净厂房中各种设施(包括生产工艺设备)等的开启状态描述;
2 测试的洁净室(区)人员及其活动情况的描述;
3 分项测试记录及分析意见(包括测试点位置、坐标等);
4 测试仪器的有效校验证书;
5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