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得买卖,这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房买卖平台
2019年05月21日 0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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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房买卖平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因此,为转让尚未取得权属的房地产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在过去长期内存在着较多争议。? 不过,随着“司法自治”和“合同自由”观念日益被广泛接受,依据该规定认定相关合同无效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少。其主要原因在于:?     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系不同的概念。即使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属,也不能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本身构成影响,而仅可能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构成影响。而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系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对合同效力不应产生影响。?     2、权属指向的是物权或类似于物权的概念,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不同的指向。虽然合同履行的后果可能是合同受让方取得权属,但两者之间毕竟还是存在差别的。对于不同的对象,当由不同的对象,当由相应的不同法律来规范。混淆权属所指向的物权与交易所指向的债权概念,也将造成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混乱。?     3、混淆合同履行合同效力的关系,或者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这不仅仅会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还会在现实中使当事人利用所谓“违法因素”来主张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义务,鼓励背信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避免上述观念上的混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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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因此,为转让尚未取得权属的房地产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在过去长期内存在着较多争议。? 不过,随着“司法自治”和“合同自由”观念日益被广泛接受,依据该规定认定相关合同无效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少。其主要原因在于:?     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系不同的概念。即使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属,也不能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本身构成影响,而仅可能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构成影响。而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系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对合同效力不应产生影响。?     2、权属指向的是物权或类似于物权的概念,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不同的指向。虽然合同履行的后果可能是合同受让方取得权属,但两者之间毕竟还是存在差别的。对于不同的对象,当由不同的对象,当由相应的不同法律来规范。混淆权属所指向的物权与交易所指向的债权概念,也将造成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混乱。?     3、混淆合同履行合同效力的关系,或者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这不仅仅会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还会在现实中使当事人利用所谓“违法因素”来主张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义务,鼓励背信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避免上述观念上的混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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