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高层住宅若按一类公建设计,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怎样考虑?
topwind0
topwind0 Lv.3
2017年02月06日 15:56:20
只看楼主

工程概况:济南一座二类高层住宅,其首层及二层为物业管理用房。原设计中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照住宅设计15L。 外审提出意见,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一类公建进行设计。 想请教各位,这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如果按照一类公建进行设计,其体积是(住宅体积+物业体积)还是只有物业体积?

工程概况:济南一座二类高层住宅,其首层及二层为物业管理用房。原设计中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照住宅设计15L。
外审提出意见,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一类公建进行设计。
想请教各位,这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如果按照一类公建进行设计,其体积是(住宅体积+物业体积)还是只有物业体积?

给排水高
2017年02月20日 14:36:10
22楼

谢谢学习了
回复
liuchao7221
2017年02月20日 16:37:46
23楼
按整栋楼的体积算公建,图集当中有的
回复
给排水高
2017年02月28日 11:15:10
24楼
学习啦,学习啦
回复
圣火2016
2017年02月28日 11:43:21
25楼
室外消防水量按整个建筑体积公建高层确定,如果有地下车库连接几个住宅,不用算通常40L
回复
太阳当空照
2017年03月01日 10:07:03
26楼
按照建筑的定义,一般如果下面不是商业服务网点 应该就不是普通住宅了 整体应该算公建
回复
tx
2017年03月01日 21:36:56
27楼
本帖最后由 tx 于 2017-3-1 21:38 编辑

这个问题好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也没有说明白。请看5.1.1条条文说明:
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按条文说明,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的情况,即不属于住宅建筑、也不属于公共建筑,而属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之外的第三类???这段条文说明,好象是越说越不明白了,不知道编规范的怎么想的???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