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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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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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运〔2013〕136号),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铁路局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路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运〔2013〕136号),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铁路局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路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五条 总工室为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工作。企法处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相关部门负责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参与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专用线接轨管理实行局内会签制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接轨合同经局内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路局领导批准。

第二章 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有利于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物流化水平;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标准协调匹配;
(四)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五)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八)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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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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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九)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接轨人应取得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同意接轨的意见;
(十)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第七条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一般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大宗货物专用线,一般应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三)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应与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接轨铁路方案;
(四)专用线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宜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解冻库等设备;
(五)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现车管理、专用线装卸作业管理、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六)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
第八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正线区间;
(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专用线接轨人应向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总公司有关文件确定)提交书面接轨意向,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接轨企业(或项目)概况;
(二)拟建专用线接轨铁路及车站,及与铁路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三)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货物运量、品名和流向;
(四)新建专用线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或相关支持性文件;
(五)联系方式。
第十条 专用线接轨人向铁路局提出书面接轨意向经铁路局主管领导批示后,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符合接轨基本条件的,出具同意开展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人根据铁路局出具的同意开展下一步研究工作的意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复杂项目还须进行方案研究、预可行性研究等)。设计单位资质须经路局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制,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节省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用线接轨人、所有权人名称;
(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
(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类、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
(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
(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
(八)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途等)和线路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要技术标准比选及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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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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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十)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围、机辆、货运、装卸、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
(十一)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十二)区域路网图,枢纽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平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绘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总工室组织局内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有合资铁路公司同意接轨的书面意见)。根据专用线实际情况,审查会前可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实地踏勘。专用线接轨人按审查意见委托设计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铁路局,并书面答复铁路局审查意见中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应在签订接轨合同前,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后,专用线接轨人应按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用线,由铁路局向铁路总公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
(一)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报备函;
(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册);
(三)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四)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专用线接轨人收到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下列材料并报送铁路局进行审核(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二)铁路局审查后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
(三)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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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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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
(五)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六)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七)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
(八)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
(九)与因专用线建设需改建或影响的既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的相关协议(需改造既有公路、管线、电力线路、水利设施等);
(十)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承担其工程投资及后期维护、运营费用的承诺;
(十一)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
(十二)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均应合法有效、名称统一。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导致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文件。
第二十条 对提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设施布局规划以及铁路总公司关于专用线接轨管理要求的专用线,履行报备手续后由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专用线接轨合同由总工室负责起草,经企法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后,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出具专用线可研审查意见后,专用线接轨人2年内未与铁路局签订接轨合同的,可研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已签订生效的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关设计文件须报路局总工室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进行下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由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施工图设计(鉴修)文件。专用线接轨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铁路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专用线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并按施工图设计(鉴修)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相关施工、监理单位资质须经路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铁路局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或需要砍伐铁路林木等时,专用线接轨人应与铁路局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铁路局同意专用线接轨人占用、租用相关资产或砍伐铁路林木需经批准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缴纳的租金、补偿费等原则应在专用线开工前办结。
第二十五条 专用线具备施工条件后,专用线接轨人应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向路局总工室提出开工申请,办理开工报告。专用线接轨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及时向路局总工室反馈工程进度。
第二十六条 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 由专用线接轨人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路局总工室组织局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专用线接轨人向路局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提报设备竣工资料,办理设备交接,签订安全协议、运输协议、代维修协议等;具备开通条件后,铁路局发布专用线开通电报。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专用线工程,路局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不得与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任何协议。
第二十七条 专用线接轨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开通电报、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向路局申请办理专用线开办货运业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验收报告、开通电报、专用线竣工示意图等资料由局总工室及时录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专用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已运营的专用线,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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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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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三十条 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接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接轨线路、车站、接轨点,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流向,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接轨方案、主要装卸方式,专用线建设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接轨人和相关单位的承诺、协议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由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订立专用线接轨合同;与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的,由合资铁路公司(或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局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接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专用线接轨人应与路局协商签订延期补充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专用线接轨人应在建设期到期前60个工作日前,向铁路局提交接轨合同延期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用线接轨合同建设有效期届满时间、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未在有效期内验收合格且未申请延期的,或延期后仍未按期验收合格的,原接轨合同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接轨合同,主要包括:
(一)专用线接轨人提供的接轨材料不真实的;
(二)专用线接轨人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的;
(三)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铁路局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四)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六)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七)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在不影响接轨干线、车站运输安全和能力的前提下,铁路局应要求专用线接轨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以及专用线接轨合同失效、已运营专用线拆除后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路局相关部门、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随时接受总公司对专用线布局规划、办理程序、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和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审查。
第三十九条 路局总工室要动态掌握工程进度,督促专用线接轨人落实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积极推进设计、施工等工作,及时报备并上传、更新专用线接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
第四十条 运输站段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按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参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的各阶段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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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0日 08: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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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专用线拆除和使用权变更工作,并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施工进行监管:
(一)对未签接轨合同而擅自开工的专用线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二)对未按接轨合同要求的专用线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三)对已签接轨合同并投入运营的专用线擅自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四)对专用线工程施工中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立即进行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发现上述问题时,及时向路局相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军事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专用线及专用铁路与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原铁道部行政许可准予接轨的专用线,仍按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进行建设和验收;需要变更方案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的,按新建专用线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路局总工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公布〈兰州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修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兰铁总工函〔2008〕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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