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原因分析-zt
ttt001
ttt001 Lv.13
2005年12月21日 09:06:52
来自于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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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原因分析新华网辽源12月17日电(记者周立权、李亚彪)17日下午从吉林省辽源市公安机关获悉,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原因现已基本查清,是由于该医院电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目前这名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后勤科长也被刑拘。   据警方现场调查取证,15日16时30分,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张某值班时突然发现医院全楼断电,他来到二楼的配电室,在未查明停电原因的情况下强行送电,之后离开配电室。二三分钟后,配电室发出“劈啪”响声,张某返回时发现配电室已冒烟,他未采取扑救措施,而是跑到院外去拉变电器刀闸开关,再返回二楼时火势已经蔓延开来,从而酿成大祸。

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大火原因分析

新华网辽源12月17日电(记者周立权、李亚彪)17日下午从吉林省辽源市公安机关获悉,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原因现已基本查清,是由于该医院电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目前这名电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后勤科长也被刑拘。
  据警方现场调查取证,15日16时30分,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班班长张某值班时突然发现医院全楼断电,他来到二楼的配电室,在未查明停电原因的情况下强行送电,之后离开配电室。二三分钟后,配电室发出“劈啪”响声,张某返回时发现配电室已冒烟,他未采取扑救措施,而是跑到院外去拉变电器刀闸开关,再返回二楼时火势已经蔓延开来,从而酿成大祸。
  另据了解,该医院院长等人也已被辽源市有关部门监控和调查

如图试分析造成这次火灾的过程:
 1\事故D1断电,A断路器拒动,造成总闸B跳闸,全楼停电.
 2\断电后的电工直接第一次合闸B,由于A拒动,故障d1未真正切除.合闸后继续短路,2-3分钟火起.
 3\火起后.电工继续断C闸.切断所有电源.

火起原因:1\断路器A选用不合格产品,拒动失灵,未能及时切断故障,导致直接迫使总闸跳闸.当事故未切除再次重合闸,线路和不合格开关回路已经超过了短路热稳定性.结果导致燃烧和打火.2\有关线路未采用阻燃或难燃电缆和线槽.3\线路截面过细或使用老化,断路器选择不当,造成拒动和热稳定性不符合规范要求.4\配电室可能堆积易燃物品,线缆发热或火花落下导致了火灾(否则2-3分钟之内,一般不至于导致极大火苗) 5\配电室未按消防要求装设火灾烟感和温感报警系统.6\电工缺乏常识,合闸后应待稳定运行后再离开现场.应首先排除故障回路,然后再进行合闸.7\配电室发生火灾,火势之所以能够蔓延迅速,竖井内没有防火封堵 ,违规采用易燃材料装修.8\市级医院按公共活动的大量人群聚集场所应设置消防火灾报警系统 未按要求装设.9\配电室的门未按要求设置乙级或丙级防火门.10\配电室未装灭火装置.

等等.

给设计人员启示:1\断路器选型要合理.要求计算单相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校核灵敏度 2\要求校核电缆热稳定性 3\采用的电缆和导线及断路器在投资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采用阻燃型.并穿管保护.断路器的开断容量也要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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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anchuangyi
2005年12月22日 11:53:32
12楼

过负载通常不会引起火灾,着了火也是因过载导致绝缘损坏然后发生短路才引起火灾,最终原因还是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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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2005年12月22日 13:52:22
13楼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12月19日,国务院吉林辽源市“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火灾原因调查和相关责任认定工作全面展开。

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调查组成立会上介绍说,12月15日16时45分,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0人死亡,94人受伤。这起事故是建国以来全国发生在卫生系统的最大的火灾事故。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起事故的发生与医院的电器设施安装质量及职工的操作因素有关。事实又一次说明,一些地方、部门抓安全不得力,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跟不上,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防范不严密。这起事故给社会的启示是,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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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light
2005年12月23日 17:41:45
14楼
辽源医院火灾原因已查明:电缆短路引燃可燃物


时间:2005年12月23日15:06 我来说两句(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的简短报道,国务院吉林省辽源“12.1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今天上午宣布,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已经查明:大火是因为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内供电电缆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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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2005年12月24日 15:07:13
15楼
不知那能看到详细的情况说明啊!也好对大家以后的工作有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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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kingtime
2005年12月24日 19:23:06
16楼
上帝与你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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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hc123
2005年12月26日 15:25:53
17楼
疑问:既然是短路造成火灾,为何第一次B断路器动作了而第二次却又不动作?
另: 完全同意电工还是比较冤,只有一点,他应该排除了故障再合闸,但是生活中我们一般都是这样的啊,有些时候也查不出跳闸原因(可能是质量问题或过负荷),这种情况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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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20019
2006年01月23日 12:48:22
18楼
昨晚的中央二台继续播了原因,我粗略听了下,原因和楼主说的差不多

报道这样:医院停电,电工没核计,直接去送备用电源,由于相间已经短路,主断路器没跳闸(不理解),当强行送备用时,造成电缆着火,当电工看到电缆鼓包时,紧急拿灭火器扑救,但是已经不好使了,没办法时,才拿手机报警,消防车来的时候已经烧40分钟了,由于电缆顺着桥架联动三个区,所以就蔓延特别快,

我当时也没仔细听,不过看到了烧过的电视图片,觉得相间短路主断路器应该跳了,既然开关不好使,当备用送时,备用难道不跳,开关也不好使?既然都分不开,两路同时送时,高压怎么不会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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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20019
2006年01月23日 12:50:14
19楼
我认为和设计无关,

误操作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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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lqw
2006年01月26日 12:29:17
20楼
这场大火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日常的维护相当重要,消防设施应按照规范配备齐全,并定期检查,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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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2006年02月16日 13:48:14
21楼
“指示”与制度
2006年02月16日 00:29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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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辽源市中心医院造成39人丧生的特大火灾事故11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该院院长张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将因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起诉。据国务院和吉林省调查组调查,该医院发生火灾后,有关人员把火灾情况向副院长李明明汇报,李明明竟称:“先不要报警,不然消防官兵来了,把医院弄一地水明天没法营业了。”正是由于这句话,使医院错过了及时报警的时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尚不知“有关人员”是一位还是多位,但按一般情理,想必被纳入了受刑事拘留的11名相关责任人之中。不妨用“事后诸葛亮”的方式重新演绎一下该事件:火灾发生后,“相关人员”无论是从对火灾严重后果的设想出发,还是从规避个人责任计议,于是作了另一种选择--坚决不执行副院长的指示,迅速报警。若真这样,该事件肯定是另一种结局:大火及时被扑灭,无人员伤亡;当事人自己避免了刑事拘留;院长、副院长规避了失职的罪责。不知如今的院长、副院长对此作何感想,他们在追悔自己过失的同时,是不是在埋怨乃至怨恨“相关人员”:当时你们为何不反对我的错误指示?

由此联想到:在郑州某银行的企业文化表述中,有一种叫做“指示服从制度”的说法。可惜的是,在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头脑中,这种意识实在太淡漠!

“指示服从制度”其实是一个相当深刻的命题。之所以深刻,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有关:中国人有着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和“人治”文化,其最大特点是“指示”高于制度。当历史演进到上世纪六十年代,这种文化与现代社会主流已显得格格不入,按说应发生改变。然而,非但未变,反而愈加极端,“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就是佐证。如今我们这个社会正处在“转型期”,“转”些什么呢?如何摆正指示与制度的关系,毫无疑问是转型的重要内容。从这个特定角度看,转型已“转”了若干年,其实并没有多大改变。假如说希望尽快建立完善的制度、秩序,所表达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和广大百姓的利益需求;那么,希望“指示”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乃至依然凌驾于制度、秩序之上,表达的则是权力者的心理需求和权利者的利益需求。勿庸置疑,上述两种力量正处在一种“胶着”状态。否则,很多与社会公平、效率有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秩序,例如社会矛盾十分激烈的医疗、教育等等,为何旷日持久地总是完善不起来甚至原地打转?

宏观的东西也许显得抽象和难以捉摸,而具体到一个企事业单位的微观层面,同样也存在着“指示”与“制度”两种力量的博弈与困惑。在很多企业的企业文化以及员工教育中,更多的都是强调“服从”。“服从”的只能是“指示”,而“遵守”的,才是制度与秩序。近几年被很多“老板”们看重并大力倡导的《没有任何借口》一书,其实也直接通向无条件地服从指示。如今大部分公立医院都在秉承“向钱看”的宗旨,故此,辽源市中心医院也可被视为企业,也应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也无法摆脱强调服从的文化窠臼。

文化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体制基础之上,作为包括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究竟是服从指示还是遵守制度的“成本收益率”高,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通过王雪原对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事件体制背景的披露,目前医院制度不健全、秩序混乱、院领导乃至科室主任权力过大、权力私有化的现状即可见一斑。甚至可以这样设想:假如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的“有关人员”当时不服从副院长“先不要报警”的指示而“擅自”报警,即使死人的事得于幸免,说不定他们今后的日子反而更不好过;而他们最终选择的是服从副院长指示,这很容易被包括政府官员、司法机关在内的很多人所“理解”、所同情,因此有可能被视为非主要责任人,虽暂时受一下刑事拘留,个人损失或许并不大。两相比较,能说其行为选择不“明智”么?

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述现状的改变其实并非没有途径,或者说,不是“不可为”,而是“不愿为”。例如,假如辽源市中心医院“有关人员”独立地承担着包括《消防法》在内的一系列岗位责任,而服从副院长指示将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事后院领导利用个人权力保护服从者也几乎成为不可能,那么,他们定会作出新的选择;再例如,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独立承担包括《会计法》在内的一系列职业岗位责任,当他面对企业领导要求造假帐的“指示”时,很可能会选择抵制。

(稿源:红网)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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