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强度不足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凌霄云外
2024年02月21日 14:22:46
来自于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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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发包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民委员会

一、案情简介




原告(发包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承包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1日,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工程,第一标段中标价为8767 282.38元,工期为180日历天,第二标段中标价为8214877.92元,工期为18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为符合合格工程标准。

2011年12月1日,原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合同书1份,主要约定:由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北山口镇南官庄村北的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工程范围及要求为,按照南官庄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二段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工程内容,其中有变化部分为窗户安中空玻璃,户内安装简易木门,所有地面、墙面压光,电气部分每个房间安装1个白炽灯、1个开关、1个插座,给排水部分厨房卫生间各安装1个水龙头。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全部建成交付原告使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结束,如遇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农民工节假日及原告原因造成的误工顺延)。原告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开通道路、电源,水管接至施工现场50米以内。

合同签订后,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始承建,2012年5月份,南官庄村村民以建筑用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阻挠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并导致停工,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将住宅楼工程1号、2号、3号、4号楼全部建到四层,其中2号、4号楼四层已经封顶,1号、3号楼没有封顶,主体框架已经建成,没有进行内外粉刷,没有安装门窗。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日,原告共付给被告工程款380万元。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受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委托,对巩义市南官庄村丁香花园1号、2号、3号、4号住宅楼基础至四层(不含四层梁板)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并于2012年6月26日进入现场进行检测,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了编号为02类2012年第930号、第931号、第932号、第933号共计四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主要为:发现该楼地下室至四层墙体砖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爆灰现象,其中地下室及一层墙体砖磨灰严重,且墙体爆灰范围广、面积大,部分墙体砖表面出现爆裂,表皮脱落,现场对部分开裂墙体砖爆裂深度进行抽检,所抽检开裂墙体砖单侧爆裂深度在5~20毫米,个别墙体砖严重爆裂、酥,已基本失去强度;该楼所抽检项目部分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该楼安全性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议对该楼进行加固处理。

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变更名称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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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2011年12月1日,原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订的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河南安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其权利义务应由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结束,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12月1日,应于2012年5月29日前交工,但因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停工至今不能交工,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应严格按照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每逾期1天,将扣除其总款额的0.2%。该约定实属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50万元,大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30%,过高,法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请求调整,法院根据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及预期损失、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为按原告已付给被告的工程款3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安置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 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现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工程进行施工并向原告交付合格工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为:按照工程范围的要求,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就被告承建的安居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依法妥善处置。最终判决: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始对原告的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焦桐高速拆迁安置工程进行施工,并向原告交付合格工程。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民委员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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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知识




1.砌体:是指使用普通黏土砖、承重黏土空心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各种中小型砌块和石材的砌筑。目前我国正进行墙体改革,为节约农田要不用、少用普通黏土砖,进一步推广应用各种空心砌块。

2.砌体结构材料:砌体结构是由块材所砌成,块材的类型有烧结类砖、非烧结类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材四类。①烧结类砖包括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材料有黏土、页岩、煤矸石和粉煤灰。②非烧结类砖包括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③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和轻骨料(火山渣、浮石、陶粒)混凝土。④石材包括料石和毛石,即无明显风化的天然石材。

目前在砌体结构中,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政策,能较好地替代黏土实心砖的主导墙体材料,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

(1)普通混凝土与装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是以水泥为胶结料,砂、碎石(卵)为骨料加适量的掺合料、外加剂,混合、搅拌,经机械成型机挤压、震动成型。

(2)烧结多孔砖:是指以黏土、页岩、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成,其孔洞率≥25%,孔型为圆孔或非圆孔。烧结多孔砖的力学性能同烧结普通砖。

(3)蒸压灰砂砖:是以石灰和砂为主要原料,掺入颜料和外加剂,经坯料制备、压制成型、蒸压养护而成的实心灰砂砖。

3.砌体强度等级:砌体,包含砌筑块材和浆材两项。常见的块材如黏土砖,强度等级为MU10、MU15等。常见的浆材如砂浆,强度等级为M5、MI0等(M代表其抗压强度,如M5可以认为是5MPa)。

砌筑砂浆的强度用强度等级来表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水泥砂浆及预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可分为M5、M7.5、M10、M15、M20、M25、M30,水泥混合砂浆的强度等级可分为M5、M7.5、M10、M15。

烧结普通砖根据抗压强度分为MU30、MU25、MU20、MU15、MU10五个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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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管理实务解读




砌体结构是建筑结构的主要结构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砌体结构的施工质量控制对整个工程质量控制起到关键性作用。上述案例中,墙体砖存在爆灰现象,范围广、面积大,部分墙体砖表面出现爆裂,表皮脱落,个别墙体砖严重爆裂、酥,已基本失去强度。笔者将就砖混结构建筑的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着重论述。

在砖混结构房屋建设中,砖体砌筑的施工量很大,而且又为承重结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砖砌体的质量控制非常必要。砖砌体由砖和砂浆组成。除应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外,还必须考虑影响砌筑质量的主要因素。①砖浇水湿润程度够不够。砖在砌筑前浇水湿润是一道不可少的工序。砖浇湿后,灰缝中砂浆的水分不会很快被砖吸收,从而使砂浆强度正常地增长,并且增强了砖与砂浆间的黏结,还能使砂浆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便于操作,有利于保证砌体的砂浆密实饱满。但是,如果砖浇水过湿,或对砖现浇水现用,会导致砖表面的水不能渗进砖内,滞留在砖面上形成水膜,使砌筑砂浆的流动性增大,砌体内的砖产生滑动使砌体变形。应在使用前一到两天浇水,禁止直接使用干砖。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是影响砌体强度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的砌体,当荷载作用时,砖在砌体中与砂浆接触的几个局部面积上,集中承受上部传下来的荷载,使其处于受弯、受剪和局部受压的复杂受力状态。由于砖的厚度小,且为受压脆性材料,其抗弯抗剪性能差,当砖处于受弯、受剪和局部受压状态时,容易造成提早开裂,使砖砌体丧失承载能力。在工地检查中,采用“百格网”法检查水平灰缝饱满度不低于80% 即可。③留茬的方法是否合理、接茬是否牢固,直接影响砖墙的砌筑质量,即建筑物的整体性,对于抗震设防的建筑物是一个关键问题。④组砌形式。砖砌体一般多是受压的,因此,要考虑砌体的整体性与稳定性。砌体中的丁砖数量多,就能增强横向拉结力。错误的组砌形式、包心砌筑砖柱、多皮通缝等都会影响砌体的质量。⑤影响砖砌体强度的因素除有操作的因素外,主要取决于砖和砂浆的强度。因此,若想保证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的墙体质量,首先要对砖和砂浆质量进行控制。所以,开工前应对砂浆强度进行检测。以上各因素均可导致砌体施工质量产生问题。上述案例系笔者代理的案件,墙体砖砌体出现质量问题,除应注意上述因素之外,砌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①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应用规范。要保证砖砌体的施工质量,就一定要严格地按“规范”的要求施工。②严格控制进场材料质量。③改进操作工艺,采用合适的砌筑方法。④坚持和发扬传统的施工工艺。⑤加强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的检查。检查砌体使用的砖是否符合要求,砂浆是否经过试配和按配比配合。建设工程出现上述案例中的质量问题,应由哪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另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13)的规定,砌体结构,包括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配筋砌体、填充墙砌体均属于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建筑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墙砌体出现爆灰、裂缝等质量问题,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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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62 条、第75条。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本文摘自《建设工程律师实务手记》

主编 | 张庆亮

副主编 | 王晶 谷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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