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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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11: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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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4.3.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4.3.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4.4.1 钢材的设计用强度指标,应根据钢材牌号、厚度或直径按表4.4.1采用。
注:1 表中直径指实芯棒材直径,厚度系指计算点的钢材或钢管壁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系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
        2 冷弯型材和冷弯钢管,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4.4.3 结构用无缝钢管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3采用。

4.4.4 铸钢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4.4采用。
注:表中强度设计值仅适用于本表规定的厚度。

4.4.5 焊缝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5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用焊条、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低于母材的性能。
2 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其中厚度小于6mm钢材的对接焊缝,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确定焊缝质量等级。
3 对接焊缝在受压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fwc,在受拉区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取fwt。
4 计算下列情况的连接时,表4.4.5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1)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乘以系数0.9;
        2)进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的连接计算应乘折减系数0.85。
注:表中厚度系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系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
4.4.6 螺栓连接的强度指标应按表4.4.6采用。

注:1 A级螺栓用于d≤24mm和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B级螺栓用于d>24mm和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d为公称直径,L为螺栓公称长度;
        2 A级、B级螺栓孔的精度和孔壁表面粗糙度,C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和孔壁表面粗糙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3 用于螺栓球节点网架的高强度螺栓,M12~M36为10.9级,M39~M64为9.8级。

18.3.3 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1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3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4 当高强度螺栓连接长期受热达150℃以上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
5.1.2 对于承受疲劳动力作用的高耸钢结构应进行抗疲劳设计。

7.1.5 风力发电塔基础应进行抗疲劳设计。设计中应采用预应力锚栓保证混凝土在疲劳作用下的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标准值,验算时疲劳荷载应采用风机工作荷载及相对应的作用次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

4.1.1 粮食钢板简仓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荷载:
1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设备重、仓内吊挂电缆重等;
2可变荷载:仓顶及仓上建筑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
3储粮载荷:储粮对仓筒的作用,储粮对仓内吊挂电缆的作用等;
4地震作用。

4.2.3 在深仓卸粮过程中,储粮作用于筒仓仓壁的动态压力标准值,应以其静态压力标准值乘以动态压力修正系数。深仓储粮动态压力修正系数,应按表4.2.3取值。

5.1.2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计算内容包括:1所有结构构件及连接的强度、稳定性计算;2简仓整体抗倾覆计算;3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5.5.3 简仓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基础倾斜率不应大于0.002,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200mm。

6.4.2 钢支柱应设柱间支撑,每个筒仓下不应少于三道且应均匀间隔布置。当柱间支撑上下两段设置时,应设柱间水平系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

4.1.1 钢筒仓设计,应计算下列荷载: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其他构件及固定设备重;
2 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活荷载及设备安装荷载、积灰荷载、钢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正、负压力;
3 温度作用;
4地震作用。

4.2.2 计算贮料荷载时,应采用对结构产生最不利作用的贮料品种的参数。计算贮料对波纹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应取贮料的内摩擦角。

5.1.2 圆形钢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和材料强度设计值,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钢筒仓与基础的错固计算。

6.1.2 矩形钢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包括下列计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连接强度、稳定性计算;
2 钢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稳定计算;
3 钢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的现行《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

5.3.2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以及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采用的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非焊接的起重机梁、起重机桁架、有5t以上锻锤或相当的振动设备或重型厂房的屋架和托梁、跨度大于24m的托架、跨度大于42m的屋架和需要弯曲成型的构件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1.7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机械工业厂房,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9.1.8 有高温作用的单层厂房,其构件的选型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当钢结构构件不能保证免受熔化金属和火焰等炙热介质的侵害,或钢结构构件表面长期受大于150℃辐射热时,应采用耐火材料或水套等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9.6.12  露出式柱脚的设计(图9.6.11),应符合下列规定:

(9)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混凝土包裹,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的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的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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