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可以申报副高吗?住建厅回应!
痴情的山寨机
2023年10月26日 09:40:39
来自于江苏职称
只看楼主

源自丨湖北省住建厅、各省市人社部门、建筑管理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版)》 (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 问:2019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 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

源自丨湖北省住建厅、各省市人社部门、建筑管理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版)》 (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问:2019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 答: 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 2019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3年不能申报副高

此前,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标题: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

内容: 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 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明确:
  •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 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初级(二级)、 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截至目前, 31省市均发文: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 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 (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 明确: 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 12省市还明确 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广东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 关于发布2022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
西藏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藏建办〔2021〕7号)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新人社发 〔2020〕 25 号)
辽宁 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辽人社职〔2020〕38号)
湖北
关于建立第二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1号)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江苏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省人社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湖南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
云南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
天津 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重庆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北京 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江西 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2号)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广西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福建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浙江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黑龙江省住建厅2023年回应:(黑人社规〔2018〕12号)规定 “监理工程师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条款相应废止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四川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甘肃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

安徽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
河南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 职称评审 破“四唯”、立“新标” 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 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 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0 1          
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 卫生、 工程 、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 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 各职称系列逐步 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 ,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 推广 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 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 等学术不端行为, 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0 2          
可破格申报          


         
  • 各职称系列 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 的同行专家 推荐破格申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 3          
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 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 ,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0 4          
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 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继人社部发文 后,多个省市相继发文 ,明确部分人员 可直接认定高 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 情形、 以及 职业资格对应 情形。

人社部及各省市破格申报职称文件汇总

部门 文件名称 破格申报
人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明确可推荐破格申报

四川 《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 明确6类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藏建办〔2023〕98号) 明确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情形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2〕6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情形
辽宁 《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辽人社职〔2022〕56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情形
青海 《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 明确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业资格对应情形

原文如下:

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3年版)

1.问:今年的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与往年是否一致,申报人员和单位审核人员应如何具体操作?

答:今年的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在往年的系统上进行了改造升级,请按照《关于报送2023年度湖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中登陆申报网址,在“个人用户入口”点击查看“《系统操作手册》”,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说明进行具体操作。

2.问:纸质申报材料可以在受理时间内随时进行报送吗?

答: 为节省申报人员时间,避免拥堵,请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务必按照《省住建厅受理评审纸质材料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日期按时集中报送(必须由各市州职改办、省直相关单位人事或选派代表集中报送)纸质材料,未按照《时间安排表》进行报送材料的,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问:省住建厅职改办受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范围是哪些?

答: 受理建筑工程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是2023年度我省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东湖高新区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单位职工);受理建筑工程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是全省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东湖高新区、中南设计集团、省交投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单位职工);受理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只限于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南设计集团、省能源集团、省联投集团、省交投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省属单位职工)。

4.问:省属企业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应该如何申报职称?

答: 劳务派遣制人员,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到单位注册纳税地的高评办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5.问:我是硕士研究生,没有参加水平能力测试,请问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吗?

答: 按照鄂人社发〔2023〕27号文的规定,研究生毕业初定职称、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人员在援派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可以免考相应级别的水测。 硕士研究生初定中级可以免考水测,符合条件直接申报职称

6.问:我是2020年6月全日制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尚未取得初级职称,今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吗?

答: 按照鄂职改办函〔2018〕20号文的规定,结合新条件要求,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2020年6月全日制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尚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可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7.问:2019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 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 2019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3年不能申报副高

8.转评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平级转评。转评次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专业相近或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两个以上职称评审。

9.问:2018年12月30日取得的中级职称,现在可以申报副高职称吗?

答:通知中业绩材料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1月14日,任职资格、聘任年限等时间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0日取得的中级职称,已满5年,可以申报2023年副高职称

10.问:网上申报和送纸质材料具体是什么时候?纸质材料具体送到哪里去呢?

答: 网上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8日8:30—11月9日17:30 ,到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受理及缴费时间。 2023年10月23日—11月1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缴费流程:纸质材料受理后,申报人员根据短信提示,进入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付、一般非税缴款栏目缴费。缴费成功后进入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下载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4号窗口

11.问:职称证书如何领取?

答: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3号)规定,从2021年度开始,全省范围内经各有关单位批准取得的高、中、初级职称, 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 。评审通过人员可以 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 ,经过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查验”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电子证书的查验后,即可 领取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同时,还可以下载电子证书。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省住建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通知。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