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版解读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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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bubu Lv.2
2022年08月25日 16: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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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 给水排水 ▲ 条文说明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标准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 给水排水



▲ 条文说明
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标准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8.1.1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 条文说明
8.1.1 1 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和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 
2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箱(公共管道井)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 条文说明
8.1.2 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 条文说明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 条文说明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条文说明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1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1.2条,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第8.1.2条,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2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本款要求,防止发生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4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 条文说明
8.1.9 2 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 条文说明
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 条文说明
8.1.13 2 冷却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时对塔的冷效会有影响,当环境不允许时,应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气水比等;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漂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 条文说明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8.2 暖通空调

8.2 暖通空调


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 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 条文说明
8.2.1 1 集中供暖的优势与热电联产或供暖锅炉房建设规划、供暖度日数、建筑功能或使用时间等有关。凡有集中供热能力或邻近电力等工业余热的居住建筑,宜鼓励采用集中供暖;间歇使用且无须值班供暖的建筑,采用分户供暖系统更易满足个性需求。值班供暖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的供暖方式(最低室温要求指防冻要求或舒适要求)。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投入使用后,直管段势必产生热膨胀,须根据经验或允许应力计算确定补偿弯或补偿器占用空间,避免管道因热膨胀而损毁或导致事故。由于管道所有分支处均应采用补偿措施,所以室内敷设或管沟、管廊敷设时均应预留足够的空间便于安装自然补偿弯,装有补偿器的位置应预留检修或更换的作业空间。 
5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空间。热力入口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指室外热网与室内用热系统的连接点及其相应的调节、计量装置,宜有专用房间或有门锁的空间。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宜高出6.0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 条文说明
8.2.2 1 新风采集口不应设在窝风或易被扬尘、尾气、排气等污染的区域;且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绿地不宜小于1m或距地坪不小于2m,高空排放是指排出的废气不应影响到周边行人或相邻建筑;住宅共用排气道底部与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且各户排(烟)气软管在排气道内延长1m~2m,可防止户间串气、串声。 
4 事故排风(emergency ventilation,见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T 50155)是用于排除或稀释房间内突然散发的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排出的气流不应进入本楼或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 
5 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包括在屋顶或广场、停车场等日常通风的大功率风机。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层高或吊顶、架空地板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清扫和检修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 条文说明
8.2.3 1 为了以最低的能源消耗获得建筑使用期间较完美的舒适性能,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式应尽量符合仅夏季或全年的使用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在冬季工况也称空气源热泵;冷却塔等室外水冷设备难免飘水,应尽可能避免飘向行人或周边建筑,使用防冻液的冷却设备,其飘液对行人、周边建筑或绿地的危害更大。 
5 空调机及风管的清洗或清扫所需要求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供应商。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不得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
▲ 条文说明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或系统前,涉及吊、挂装设备或结构改造的应由有注册资格的结构工程师予以评估和设计。

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 条文说明
8.2.5 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制冷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也应满足本条要求。 
1 暖通空调设备种类繁多,主机设备还需定期维修或更换,主机房需预留足够的场地和吊装设施,吊装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及允许的吊索夹角确定,此外还需预留通向室外的搬运通道,通道高度应满足可更换设备及搬运装置的需求。 
2 主机房因检修时可能发生重物垂落或油污遍地等情况,不宜采用地砖等装饰地面,否则应有防滑措施。 
3 设备周边通行宽度一般不小于400mm,检修空间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供应商。 
4 民用建筑中的冷热源机房可设集中控制隔间;需人值守时,宜在安全位置设值班室、卫生间等。

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8.3 建筑电气

8.3 建筑电气


▲ 条文说明
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8.3.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条文说明
8.3.1 本次标准修订将配变电所改为变电所,与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用词一致。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重点修订变电所设在民用建筑物内的要求,变电所单独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外的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等国家现行标准。 
变电所根据其规模、设备选型、使用要求等,一般功能用房包括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值班室等。 
本条中配电装置、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均包括高压和低压内容。民用建筑物内非充油的配电装置可以和非油浸变压器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1 4)蓄水包括水池、水箱、储水罐,积水包括洪水、雨水、消防水或从其他渠道汇聚的积水。 
5)教室、居室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 
2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距地300mm左右处设排风口,有利于气体排放。 
3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修改,操作性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变电所的疏散门不包括值班室的疏散门。 
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根据情况紧急的程度,在不能坚持工作的情况下应能迅速离开现场,所以首先要求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如果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困难时,可设置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并要求此疏散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5 本款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第5.5.17条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做了相应的规定,给出了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要求。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是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修改的。此2个出入口是为保障电气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置的,可与变电所的疏散门合用。例如当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疏散门可以只设置1个,配电室的出入口门应设置2个,一个可为疏散门,一个可为内部门。

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 条文说明
8.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进行修改。 
2 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1.3条第6款进行修改。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门包括二层的变电所开向室外楼梯的出入口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7 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风端。

    8 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 条文说明
8.3.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柴油发电机房内各防火门的要求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本标准不再作规定。
3 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出入口门的设置要求参照本标准第8.3.1条第6款的要求,便于紧急情况下疏散。发电机间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和通道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要求,如果设置困难,应预留吊装孔。 
6 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地下层时应考虑机房送排风、设备安装及维护更换的条件。 
要求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或通过送风井道)应直通室外,是为了保障在建筑内任何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作为消防时使用的柴油发电机都能正常运行。当柴油发电机房设于地下层,如果由相邻的车库、车道或者其他防火分区进风,当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时,烟气将威胁发电机房;如果采用防火阀隔断,火灾时柴油发电机房将没有进风,无法保证柴油发动机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 
实际工程中存在将发柴油电机房的送风口设置于车道上的现象,虽然部分地下车库的车道直通室外,并且没有设置防火卷帘,室外空气可以通过车道进入柴油发电机房,但是车道在建筑外墙投影的范围内仍然属于与之相连的车库范围,存在受火灾烟气的影响。因此发电机房送风口应直通室外。 
7 当柴油发电机房送风口正对发电机端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发电机两侧。 
8 超高层建筑和数据中心需柴油发电机供电的负荷大,建筑物内的储油容量是有限的,室外设置储油罐也有一定的风险和维护成本。当设置的室外储油罐仅用于消防,室内的储油又能满足防火标准,且通过消防部门的论证,可将室外的储油罐改为附近油站供油。 
9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有利于管理,当分别设置有困难时,应分区设置。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 条文说明
8.3.4 本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智能化系统机房所包括的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一致。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一般设在智能化总控室。 
重要机房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 
4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7条第4款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安防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可参照消防控制室疏散门设置。

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0m2;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m。
▲ 条文说明
8.3.5 1 电气竖井包括强电竖井和弱电竖井。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内安装设备的数量及外形尺寸确定,且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楼层配电室、弱电间的设置可参照执行。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800mm,弱电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600mm。多层建筑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350mm。见图10~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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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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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高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门的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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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多层建筑智能化竖井最小尺寸示意 
注:L尺寸由工程设计确定。 
2 为保障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内应急设备及通信能正常运行,新增本款。 
3 因建筑高度及功能不同,建筑的耐火极限要求也不同。所以电气竖井的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与建筑本体 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 
4 弱电竖井内如果装置标准机柜(400个信息点以内),考虑机柜的安装维护距离,弱电竖井的使用面积需要5m2左右。布线传输距离不超过90m的要求是针对对绞电缆的,采用光缆到桌面的用户,可根据光缆的传输要求设置。见图13。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 电缆桥架顶距楼板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 条文说明
8.3.6 1 管道主要包括水管和风管,无关的管道既不允许穿过也不允许进入。供电气专业用房(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使用的水管和风管可以进入,但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进入的水管不应设有接头和阀门,且不应布置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正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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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弱电竖井机柜布置示意 
注:本图为2个机柜的方案,机柜宽度以600mm为例,如采用800mm宽机柜,应相应增加弱电竖井面积。 
2 对于进深较大的电气专业用房,若仅在单侧墙上同时设置送、排风口,容易存在气流短路、房间散热不好的现象。若风管伸入房间,送、回风口处于发热设备两侧,房间内能形成良好的对流,可及时带走设备散发的热量,避免设备出现因房间温度过高影响设备寿命的情况。 
为避免引起电气设备短路,进入电气专业用房通风换气或降温的管道,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不应设置于电气设备及线路上方。 
3 覆盖层为保护管外径至地面或墙面的距离。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的安装示意见图14。 
4 电缆桥架(包括梯架、托盘、槽盒)与其他专业管线或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采用槽盒敷设时,槽盒距梁底的距离应考虑槽盒盖需打开的空间。

8.3.7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高层建筑、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网等接闪器;

    3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周围有人员停留时,其女儿墙或檐口应采用明敷接闪带等接闪器。
▲ 条文说明
8.3.7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进行编写,接闪器包括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等。
图片 
图14 暗敷缆线保护管覆盖层最小值示意

8.4 燃 气

8.4 燃 气


8.4.1 室外燃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下面穿过;

    2 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8.4.1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对燃气管道覆土的规定,第6.3.4条: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8.4.2 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 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于0.3m。
▲ 条文说明
8.4.2 沿建筑外墙敷设燃气管道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果燃气管道支柱独立设置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限。

8.4.3 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4 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5h。

8.4.5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8.4.6 燃气表、用户调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墙体上,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和便于安装、查表的地方;

    2 住宅建筑燃气表及用户调压器可安装在厨房内,也可设置在户门外的表箱或表间内;

    3 公共建筑燃气表应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4 不应设置在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 条文说明
8.4.7 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空气重,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很容易在地下聚积,故作此规定。

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 条文说明
8.4.8 5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7.0.4条,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3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4.11 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设置在厨房、生活阳台等通风良好的场所;引入管的阀门可设置在公共空间,并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2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严禁设置在居室和卫生间;

    4 不得设置在人防工程和避难场所,以及非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

    5 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避难间、电梯间、非开敞的楼梯间及其消防前室;

    6 不得穿过电力、电缆、供暖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同井敷设;

    7 不得穿过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

    8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2 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埋和暗封燃气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 条文说明
8.4.1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中规定:“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当暗埋燃气管道不能更换时,应与埋设建筑同寿命。

8.4.13 燃气管道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 条文说明
8.4.13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其目的是保证日常运行时,不产生燃气聚积。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 条文说明
8.4.14 1 房间净高不低于2.2m,为吸油烟机和壁挂式热水器安装的最低要求,房间通风良好,其换气次数n≥3次/h。 
2 设隔断门与居室隔开,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进入居住房间。

8.4.15 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 条文说明
8.4.15 燃煤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5.4条。 
燃气住宅宜设置竖向排气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8.1条。 
燃气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2条第1款。 
竖向烟道能避免烟气低空污染。 
竖向烟道按结构分为独立烟道(低层住宅用)和共用烟道(多层和高层住宅用)2种,按功能分为排气道(敞开式燃具用,如:灶具)、排烟道(半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给排气烟道(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3种(详见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

8.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 条文说明
8.4.17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中商用燃具设置的要求。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差,故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在室内可能聚积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所以应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 
2 商用燃具一般为连续运行,热负荷大,排烟量大,故应通过竖向烟道排放。 
商用燃具主要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等燃气燃烧器具。

8.4.18 公共建筑燃气直燃机、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2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 条文说明
8.4.18 公共建筑中的用气设备主要是指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等大型燃气燃烧设备。


知识点:建筑设备解读

怎样看懂建筑设备图(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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