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版解读室内环境
yibubu
yibubu Lv.2
2022年08月25日 16: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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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室内环境 7.1 光 环 境 7.1 光 环 境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验算。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估算。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形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可使用软件来计算完成。

7室内环境

7.1 光 环 境

7.1 光 环 境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 收起条文说明
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验算。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估算。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形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可使用软件来计算完成。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 条文说明
7.1.2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将住宅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一般病房指入院病人接受观察、护理、治疗的用房,也称病房,不包括隔离病房和监护病房。普通教室指按照班级标准人数规模设置的、进行教学用的教室,不包括专用教室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体育用房等。   
本条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一般需要利用采光软件进行模拟计算,因为目前住宅形式多样化,室外遮挡严重,外立面上形成的各种自遮挡也会对采光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模拟计算可以通过严格建模,精确计算,定量给出平均采光系数和室内任一点的采光系数值。   
1 本款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采光和日照不同,日照有朝向问题,会出现无日照的房间,而采光则不然,居住空间都能获得采光,所以采光和日照标准不能完全等同,应该有更多的房间满足采光标准要求。居住空间的采光按套规定比较合理,鉴于我国现有住宅建筑类型多样,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一般比较紧张,至少也应该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其他居住空间可适当降低采光系数标准。对于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因有凹槽窗、凹阳台、封闭阳台、建筑遮挡等也不可能全部满足采光标准要求,所以规定2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    
2 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其主要功能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厅)。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与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含义相同。本款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的采光是按整栋建筑考虑的,以上建筑应该比普通住宅要求更高,设计时选择的环境条件也会更好,一般不会设计成凹槽窗、凹阳台,阳台也不一定做成封闭型的,采光更容易满足,幼儿园参照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8.2.6条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标准的面积比例,取其中间值75%。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 条文说明
7.1.3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条件下与窗地面积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计算窗地面积比时,窗洞口面积应为其有效面积。   
1 因为采光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是指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民用建筑规定的参考平面为距地0.75m的平面,所以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影响采光系数的因素很多,除了窗洞口面积以外,室内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窗的透光材料和窗结构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外部遮挡物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都会对采光系数产生重要影响,在进行采光计算时都应包括在内。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 条文说明
7.1.4 公共建筑包括图书馆、办公、商店、观演、旅馆、医疗、教育、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交通、金融建筑。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其中,公共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国家标准附录A计算;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附录B计算。眩光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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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通 风

7.2 通 风


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通风设施。
▲ 条文说明
7.2.1 建筑通风首先是满足室内人员健康的需求。良好的通风可以通过引入新风,带走大部分的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的另一个作用是降温。在过渡季节,当室外空气温度适宜时,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部形成良好的穿堂风,带走室内余热,达到降温的目的。   
从需求上看,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设计时,首先考虑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即直接自然通风)来满足建筑的通风需求。当受建筑或使用原因限制无法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包括通风装置和通风系统。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 条文说明
7.2.2 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本条中规定的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保持了原《通则》的规定。进出风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进行计算,计算时将开启扇开到最大通风位置,然后计算有效通风面积。   
除了保证必需的通风开口面积,良好的通风效果还依赖是否有通风路径。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进出风口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以利于室内形成良好自然通风流场。  
 设置在外墙上的悬开窗,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启扇开启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启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FP=d(h+B) (1)  
 式中:FP——通风开口有效面积(m2);    
     d——开启扇顶(或底边)到其关闭位置的距离(m);    
     h——开启洞口净高(m);    
     B——开启洞口的净宽(m)。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取开启后的最大通风洞口尺寸。   
厨房通往阳台的门,不应计入厨房的通风有效面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 条文说明
7.2.3 严寒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采暖期间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关闭。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量损失。因此,要求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 条文说明
7.2.4 厨房、卫生间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7.2.5 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 条文说明
7.2.5 利用门做进风口,自然通风道和通风换气装置宜远离门设置,尽量减少通风不良区域,保证室内换气效果。

7.2.6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 条文说明
7.2.6 为了避免浴室、厕所、卫生间中的污浊空气影响周围房间的空气质量,无外窗的浴室、卫生间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7.2.7 建筑内的公共卫生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 条文说明
7.2.7 本条为新增条文。公共卫生间人流量大、使用频率高,仅依靠外窗通风往往难以达到要求。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很难保证公共卫生间相对于其他公共区域处于负压状况,容易对周边公共区域的空气产生污染。因此,在有条件时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以保证公共卫生间及周边区域的空气品质。

7.3 热湿环境

7.3 热湿环境


7.3.1 需要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国家现行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2 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及采光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且采光顶宜能通风散热。
▲ 条文说明
7.3.1 建筑的夏季防热应实施综合防治,这里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通过绿化、水体等改善室外的热湿环境。建筑绿化是行之有效的防热措施,可以在建筑物的东、西向墙面种植可攀爬的植物,通过竖向绿化吸热减少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也可以在建筑物的屋顶上种植绿化,设置棚架廊亭,建水池、喷泉等以降温、调节小气候。 
屋面及东、西墙面是太阳辐射强度最高的表面,遮阳更加重要,所以必须采取遮阳措施。在建筑受太阳辐射作用的主要朝向设置遮阳装置。遮阳装置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当选用固定建筑遮阳时,东、西向外窗应设置组合遮阳。采光顶是透光的屋顶,采光顶往往高于其他屋面,热气容易聚集,在采光顶或其周边设置通风设施,可高效地排除室内热量,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建筑的屋顶和东、西墙隔热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宜采用绿化屋面或反射隔热屋面进行屋面隔热,东、西墙宜采用反射隔热墙体。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2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 条文说明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了满足夏季建筑防热的一般性规定外,结合空调设置的情况,设计时尚应遵守本条的相关规定。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房间宜集中布置,有利于空调系统管路的布置,保证空调系统的高效性。加强空调房间外窗的气密性可以减少由于空气渗透造成的热交换,降低空调负荷。

7.3.3 需要冬季保温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的地段;

    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应降低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3 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国家现行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

    4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 条文说明
7.3.3 本条规定了有冬季保温要求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条文对建筑布局、体形、建筑构造设计等对保温影响较大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越大,其散热面积越大。建筑物体形集中紧凑,平立面凹凸变化少、平整规则有利于减少外表散热面积。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中,对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体形系数都有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当严格遵守。 
目前,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指标主要受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控制,两者的侧重点略有不同。设计时应按照不同的建筑室内热环境需求,结合两种不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

7.3.4 冬季日照时数多的地区,建筑宜设置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措施。
▲ 条文说明
7.3.4 本条为新增条文。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对于太阳辐射量大、冬季室外温度较高的地区,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充分利于太阳能可改善冬季室内热环境、降低能耗、减少排放、降低污染。在甘肃、青海等太阳能富集地区,阳光间在居住建筑中已得到普遍应用,效果良好。

7.3.5 夏热冬冷地区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建筑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泛潮措施。
▲ 条文说明
7.3.5 本条为新增条文。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初春季节,由于热带气团的运动,湿热空气自海面吹向大陆。当湿热空气进入室内接触到室内地面时,易产生返潮现象。潮湿地区的建筑受潮虽然与供暖建筑冬季结露不同,但存在同样的破坏,必须得到重视。应采取措施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 
卧室、起居室等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需要使用密封性好的门窗。室内装修应使用易于清洁的装饰材料或涂料。应配置发霉后易清洁的电器,必要时设计除湿设备。 
采用有一定保温作用的轻质面层材料,让墙面、地面不易产生凝结水是简单易行的方法。另外,干燥而表面带有微孔的耐磨材料(如陶土的防潮砖、烧结砖)、较粗糙的素混凝土表面都有一定的吸湿能力,能将潮气吸入地面面层暂存,当气温回升、气候干燥时,又逐渐蒸发而重返大气,达到“潮而不显”的目的。 
对于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由于无法关闭,应采用易于清洁的面层材料。即使这些地方结露、发霉,也很容易清洗。如采用瓷砖、塑料、金属板等。 
采用首层架空的建筑设计形式也是一种有效的防泛潮方式。

7.3.6 供暖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 条文说明
7.3.6 当建筑围护结构的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水蒸气析出形成液态水。一方面,受潮的建筑在冻融循环的作用下易于破坏;另一方面,潮湿为细菌提供了滋生的环境,霉变破坏粉刷层,影响美观和健康。 
供暖建筑冬季防潮设计包括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和内表面结露两个方面,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7.4 声 环 境

7.4 声 环 境


7.4.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 条文说明
7.4.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制定。该标准中,对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对于其他类型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运行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可根据使用功能,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类似的房间进行设计。住宅建筑中允许噪声级低限要求和空气声隔声标准低限要求,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住宅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住宅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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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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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 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当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当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4 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 条文说明
7.4.2 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单项建筑设计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1款旨在提醒,并不是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室内噪声级就必然满足要求。在高噪声环境下,即使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由于室外噪声太高,可能出现室内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是机械地照搬标准中的隔声标准值。   
 本条第6款为新增条文。高层、超高层建筑高层风荷载比低层要大很多,若外遮阳构造设计不合理,在高层风压作用下,可能会产生啸叫声;另外,如果高层建筑中的外门窗的气密性不好,在风荷载的压力作用下,气流经过外门窗时也会发出啸叫声。解决这种风啸声的主要措施有:提高外门窗的气密性和结构强度,提高外遮阳设施的结构强度,外门窗、外遮阳高速气流边缘尽量按空气动力学要求进行设计。

7.4.3 民用建筑内的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 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播。并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

    3 当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 条文说明
7.4.3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民用建筑内建筑设备的隔振降噪设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从产生噪声房间的位置布置、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选取、设备的隔振、管道隔振隔声、消声处理等各方面着手,降低噪声和振动在建筑内传播,保证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声环境。相比空气声隔声,设备、管道等引起的振动和固体传声更难处理,因此将设备房间远离噪声敏感建筑及噪声敏感房间是最有效的措施。在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设备房间远离的情况下,应采取充分而仔细的隔振隔声措施,不要因为百密而一疏,导致所有隔振隔声措施前功尽弃。

7.4.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7.4.5 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及各类交通客运站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宜根据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
▲ 条文说明
7.4.5 本条为新增条文。民用建筑中,有许多对声环境的要求更高的建筑类型,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这类建筑不仅对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且对室内音质有着更高、不同类型的要求。如以语言声为主的厅堂更加关注的是语言清晰度,以音乐演出为主的音乐厅更加关注的是声音的丰满度、明晰度及空间感等。为了满足上述音质要求,这类建筑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 50356进行建筑声学专项设计。    
由于自然声源(如乐器演奏、演唱)发出的声能量十分有限,而有些类型的建筑如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由于其室内空间很大,为了保证这些建筑内的受众能准确听到其想要听到的声音,需要在大空间内使用电声技术来扩声,将声源信号放大,提高听众区的声压级。扩声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学科,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配合和协调,需要进行专项扩声系统设计。扩声系统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7.4.6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应进行减噪设计。
▲ 条文说明
7.4.6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几类公共建筑有隔声、吸声、减噪的做法与要求。随着建筑空间的加大,室内音质缺陷将更加突出。对于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空间和公共通道,人的走动及相互间的交流形成人为噪声。大空间的顶棚与地面之间,或者两个平行侧墙之间可能形成多重回声。应在界面设置以及界面材料选择方面(选择吸声材料)等进行声学设计,避免音质缺陷。



知识点:室内环境解读

2015年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考点室内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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