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9 给水排水设计
不理不理佐卫门
2022年08月25日 14:40:03
只看楼主

9.1 给 水 9.1.1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9.1.3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2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 给 水

9.1.1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9.1.3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4 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9.1.5 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6 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灌溉系统的措施。

9.1.7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取有效的水质控制措施。

9.1.8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及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4 游人可接触的喷泉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 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9.1.9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

9.1.10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9.1.11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无结冰期及无市政条件地区,消防水源可选取景观水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2 排 水

9.2.1 新建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景观效果,并与公园景观相结合。

9.2.3 公园建设后,不应增加用地范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并应优先采用植被浅沟、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态设施,在充分渗透、滞蓄雨水的基础上,减少外排雨水量,实现方案确定的径流总量控制率。

9.2.4 当公园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公园用地时,宜设计调蓄设施、超标径流排放通道,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的调蓄和排除。

9.2.5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进行设计。

9.2.6 公园门区、游人集中场所、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9.2.7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宜设排盐碱设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3 当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推荐:

某城市公园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知识点:公园设计规范给水排水设计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