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12 术 语2.0.1 全装修住宅(Full decoration house)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2.0.2 部品(Parts)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在工厂生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的产品。2.0.3 空间尺寸(Space size)住宅室内相对应各装饰完成面之间的距离。2.0.4 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5 集成吊顶(Integrated ceiling)由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在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的多功能一体化吊顶。2.0.6 分户检验(Household test)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以户(套)为单位,侧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质量检验。3 基本规定3.0.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0.3 全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部件,所用材料、部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和部品复验应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4 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宜选择绿色材料和部品。3.0.5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应做样板件,材料、工艺、质量得到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方可进入大面积施工阶段。3.0.6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3.0.7 基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