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组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