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其中, 由冷弯成型钢
材制作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
规定。
1.0.3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制订的。按本规范设计时,取用的荷载及其组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在地震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 的规定。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限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其中也包括附属
于该类建筑的一般构筑物在内,例如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在设计其他土木工程结
构或特殊的工业构筑物时,本规范中规定的风、雪荷载也应作为设计的依据。此外,
对建筑结构的地基设计,其上部传来的荷载也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第1.0.2 条的规定是制定各本建筑结
构设计规范时应遵守的准则,并要求在各本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为它制定相应的具
体规定。本规范第2 章各节的内容,基本上是陈述了GB50068—2001 第四和第七章
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给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0.2条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