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对结算资料不回复将视为认可
发包方对结算资料不回复将视为认可 案情: 2003年3月18日,江苏省某建筑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按法定程序在扬州市首个景观道路——文昌西路延伸Ⅲ标段工程的投标中竞标成功,并在当日与该工程的项目业主扬州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标的达1386.48万元的承建合同。该合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合同规定这项工程由市政工程分公司带资承建,开工当年给付500万元,其余由承包方自筹,建设工期为从2003年5月10日至2004年4月18日,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2003年11月28日,该工程经过置业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提前竣工,并在2004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004年11月28日,由市政工程分公司负责承建的这项工程的结算报告报送到置业公司。根据设计变更(有置业公司工程师的签证为据)调升后的结算报告,置业公司应支付给市政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46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0万元,还应给付1967万元。但置业公司在收到市
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有多个“马甲”,如何讨要工程款?
王道勇律师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黄康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987号,审判长为黄金龙,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康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