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施工工地大门及围护 1、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M。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小于0.36M。 2、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围墙按地区要求使用金属板材、标准块材砌筑、有机板材、石棉板材或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拉紧绷直。 3、施工工地应在大门外附近明显处设置宽0.7米,高0.5米的施工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体规整、明洁美观,设置高度底边距地面不低于1.2米。 4、大门内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比例合适,内容齐全,一般以结构施工期平面图为主,也可分基础期、结构期、装修期分别设置平面图。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内容简明、实用,字迹工整规范。 二、临时设施 1、利用施工现场或附近的现有设施(包括要拆迁但可暂时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