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按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2]建建监字第21号)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2、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3、监理企业名称变更;4、监理企业撤销、合并等。为使变更注册人员了解有关手续,现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一、经本人提出变更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原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原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加盖“作废”章。四、现聘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注册主管部门收回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变更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