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 附件:1、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二○○三年三月九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3年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517448,联系人:戴国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