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外水池设计的一点看法讨论
设计地下水位的合理确定 水池的设计与地下水位的标高密切相关。由于地下水位未掌握好而引起结构选型错误及抗浮不够等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根据现行国家设计规范,地下水位应根据地方水文资料,考虑可能出现的最高地下水位[1]。一般设计均取用水文资料的最高地下水位。在50年设计基准期内,一般水工构筑物地下水可变作用的取用按“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原则确定,不考虑罕遇洪水的偶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未能从地方水文资料分析得出,而仅反映勘测期间的地下水位情况。如果详勘在当地枯水期进行,所提供的地下水位标高将无法被设计取用,或导致结构计算的失误。所以设计人员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水文情况,对未满足设计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要求予以补充。要求考虑当地有无暴雨、台风的影响,是否会出现由于地表水不能及时排除而引起地下水位提高。土建设计人员应结合对地下水位和地质情况的了解,与水工艺设计人员一起决定水池的基底标高,综合工艺流程要求、土建造价、运营成本、投产年限等诸多因素,制定出方案。例如当地下水位较高或地质剖面有流沙层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是否可适当抬高基底标高,减少
关于规范规定的室外进水管道与室外水池的问题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规范对这两个数据15L/s、25L/s是不是应该统一呢? 实例:一个多层住宅,室内没有消火栓,室外消防水量为25L/s,室外进水只提供一路, 那么针对8.3.1条不能满足两条进水管的要求,是否需要设置水池来保证安全, 但是针对8.3.3条,一路进水,没有超过25L/s,又可以不做水池, 不知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