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GB13271-2001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锅炉烟气)GB13271-2001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本标准1983 年首次发布,1991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2001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建锅炉自2014 年7 月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 年10 月1 日、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 年7 月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