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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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施工工地大门及围护 1、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M。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小于0.36M。 2、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围墙按地区要求使用金属板材、标准块材砌筑、有机板材、石棉板材或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拉紧绷直。 3、施工工地应在大门外附近明显处设置宽0.7米,高0.5米的施工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体规整、明洁美观,设置高度底边距地面不低于1.2米。 4、大门内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比例合适,内容齐全,一般以结构施工期平面图为主,也可分基础期、结构期、装修期分别设置平面图。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内容简明、实用,字迹工整规范。 二、临时设施 1、利用施工现场或附近的现有设施(包括要拆迁但可暂时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7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三年九月十九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
刚接到命令要求编制本单位[10kV配网结线图管理规定],那位大哥有的,请支援一下.或用其它资料交换,本人负责配网运行,有大量这方面的资料,如要交换请提出.送分亦可.
高压、特殊管道施工管理规定
论文简介:重庆市城市规范管理技术规定,希望对大家有用 投稿网友:lf15215047463 上传时间: 2013-03-20
论文简介: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投稿网友:komattana 上传时间: 2013-09-05
氧气、乙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避免激烈振动和碰撞冲击,防止气瓶直接受热。 2 、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等易燃气瓶混装运输。 3 、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少于 10 米,气瓶间距离保持 5 米以上。 4 、开启瓶阀时,用力要平稳,操作者应
[size=14.6667px]分享一篇建筑中城市消防规范,内容很完整,资料整理来源 [size=14.6667px]--- [size=14.6667px]众智建筑资源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
某公司质量管理奖罚规定
关于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二月四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