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提要]结合新《办法》修订背景,讨论了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从行政职能角度指出原《办法》的不足及其具体体现;归纳了本次修订思路上的“六个转变”;对新《办法》的定位、修订重点和主体框架作了简要说明;最后对主要章节作了解读,对几个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关键词]《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办法》;修订;城乡规划体系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颁布以来,业内立即展开了学习讨论,试图全面领会其精神,准确把握其要旨,但因为新《办法》的条文十分简明扼要,相关的条文解释尚未配套出台,因此,颇有“不得要领”之感。另外,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期,城市建设量大面广,规划编制风生水起,各种新思路、新观点相互激荡,各种矛盾和困惑交织重叠,规划似乎被推到漩涡之中,使规划师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感叹自己越来越不会编制规划了。对新《办法》的期望,或许有几分“久旱盼甘霖”的心情,实指望它能对规划的编制起到拨云见雾、指点迷津的功效,未曾想参研之后少有醍醐灌顶、甘露沁心的喜悦。是新《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二00六年三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颁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五章 附则 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
城市规划项目如何执行新《办法》
建设部专家释疑—— 城市规划项目如何执行新《办法》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未进入审批程序的城市规划项目都要按照新《办法》执行。而与修订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比,新《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执行? 在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联合举办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培训班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新《办法》起草组专家闵希莹,就规划师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 规划管理:覆盖行政管辖范围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的范围如何界定?如果一些影响中心城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水源保护地在市区之外,怎么办? 孙安军认为,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行政管理,不能超越行政管理范围。对于影响中心城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水源保护地,只能通过相邻地区的规划协调来解决,希望对方进行控制和要求,或者由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以银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实施日期】1993/03/04【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