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施工工地大门及围护 1、施工工地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2M。沿城市主要街道工地的门柱应为矩形或正方形,短边不小于0.36M。 2、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上口要平,外立面要直,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围墙按地区要求使用金属板材、标准块材砌筑、有机板材、石棉板材或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拉紧绷直。 3、施工工地应在大门外附近明显处设置宽0.7米,高0.5米的施工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体规整、明洁美观,设置高度底边距地面不低于1.2米。 4、大门内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比例合适,内容齐全,一般以结构施工期平面图为主,也可分基础期、结构期、装修期分别设置平面图。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内容简明、实用,字迹工整规范。 二、临时设施 1、利用施工现场或附近的现有设施(包括要拆迁但可暂时利用的建筑物),在建工程本身的建筑物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