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室内装饰设计员。 1.2 职业定义 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室内装饰设计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无尘。 1.5 职业能力特征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室内装饰设计员不少于 200 标准学时;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不少于 1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室内装饰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室内装饰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
国家通知:作废的标准目录
国家标准委关于公示第一批拟废止国家标准目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5]46号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日期:2005-6-26 14:32:44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先进科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标准在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促进对外贸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尽快解决我国国家标准总体技术水平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3月开始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保证清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国家标准清理结果中拟废止的第一批国家标准进行公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废止的第一批国家标准目录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进行公示,也可在本网址直接进入“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公示系统”。 二、拟废止的第一批国家标准目录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664
国家标准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作者:中华人民…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176512 更新时间:2007-3-2 20:57:01 第 1 页:前言 第 2 页:1 总 则 第 3 页:2 术 语 第 4 页: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第 5 页:4 制 气 第 6 页:5 净 化 第 7 页:6 燃气输配系统 第 8 页:7 压缩天然气供应 第 9 页:8 液化石油气供应 第 10 页:第9章 液化天然气供应 第 11 页:第10章 燃气的应用 第1章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