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
关于特种设备监检那点事儿!
冷库制冷安装所涉及的储罐体积不大且压力不高但属于压力容器,在特种设备监检的范围之内。所涉及的压力容器都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单位需要具备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取得安装许可证后每四年一次的换证工作比较繁琐。我们单位又到了换证的时候,现在还是一头雾水有没有这方面的老师请指点一二。 项目施工过程中压力容器安装的资料比较少,只有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及产品质量证明书是真实的资料;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设备找平记录等都是整资料的时候凭经验编的。项目竣工时根据当地技术监督局要求整理特种设备安装资料,一般技术监督局对资料整理要求也不严格且只是按安全监察规程的条文要求,具体的资料整理也了解不多。就形成了施工过程中形成工程施工资料比较少,换证的时候就形成了安装业绩不少符合要求的没有的尴尬局面。换证的资料审核工作由特种设备学会主持,学会是有具有丰富相关专业经验的专家组成。对工程资料审查相当严格,经过项目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的监检的项目形成的资料,在学会专家眼里也是一塌糊涂。 项目上安装的压力容器比较简单---整体就位,也就是找平、地脚螺栓灌浆、管道连接、设备保温(低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