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 固定” 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 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 一律不允许调整; 所谓“总价” 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 量与价的风险主要 由承包商承担 ( 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 20%,而承包商为 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 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
处理装修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如何处理装修合同纠纷?当装修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施工质量低劣,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材料乱堆乱放,装修破坏毗邻房屋,装修破坏承重结构等等,那么消费者可以和装修公司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