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前 言 本标准第5.1、5.2、5.3、5.4、6.2.5、6.3.1、6.3.2、7.1.5、7.1.6、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替代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名称与结构: ——在卫生指标限值要求方面,调整了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中二氧化碳的限值卫生要求;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范围进行了修订,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和积尘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3.3 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3.4 机械清洗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