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电气)
第4.3.1条 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每床位应装设一个插座,每疗养室装一、二只备用插座。 第4.3.2条 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各室人工照明装置照度标准推荐值见表4.3.2:照度标准推荐值 表4.3.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治疗室 75-150 药房,化验室、疗养员活动室 疗养室、中心供应室 30-50 污洗室,杂用库,走道 10-20 监护室,理疗室,X线诊断室 30-75 第4.3.3条 疗养院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照度不超过2lx的夜间照明灯。走道照明不应有强烈光线射入疗养室。第4.3.4条 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第4.3.5条 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入口处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第4.3.6条 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