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
1总则1.0.1为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1.0.3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签署设计变更文件。1.0.4钢结构工程施工前,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编制制作工艺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1.0.5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应实行工序检验,当上道工序合格后,下道工序方可施工。1.0.6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应按有关规定操作。1.0.7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1.1零件part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施工及验收
5 施工及验收 5.1 施 工 5.1.1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应满足块材砌筑上墙后的收缩性控制要求。 5.1.2 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5.1.3 砌体砌筑时,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留槎砌筑;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 5.1.4 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 5.1.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1.6 砌筑砂浆用水泥、预拌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应考虑其储存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5.1.7 现场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拌制后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掺入其他粘结剂、骨料、混合物。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