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装置如何正确选择
对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不是某一方面可以决定的,它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正确选择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动作电流。高灵敏度、快速型的漏电保护装置适用于浴室、泳池、隧道等一些触点危险性的场所。如果家中有儿童或者是病人,应该使用动作电流在10ma以下的快速型漏电保护装置,对于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根据安装环境危险性的大小,应选用电流在10~30ma的快速型漏电保护装置。保护器应具备避免由于线路不平衡漏电流而导致不动作的功能,还应能避免因安装位置出现电磁干扰而产生误动作的可能性。 用于防止漏电火灾的漏电报警装置需要选用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的选择应该在25~1000ma的范围之内。在电路中有电动机设备的,保护器应能避免电动机出现启动漏电电流时而产生的误动作,用于此范围内的保护器应该具备较好的平衡特性,方才能避免因堵转电流数倍于额定电流的从冲击而产生误动作。有些电动机不允许停转,这个时候不应选用漏电切断方式而应该选用漏电报警方式。如果漏电保护装置是应用于照明线路,那么应该根据泄露电流的大小和不同位置,采用分级保护的方法,干线上使用中林敏度的保护器,支线上选
农村电网的漏电保护方式及其装置的选择
1 网改前农村低压电网漏电保护方式及漏电保护器的使用状况 1.1 保护方式 在80年代初期,全国农村每年触电死亡人数均在4000人左右,当时为了降低农村触电死亡人数,曾大力推广使用漏电保护器。由于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及农村用电量较少,一般均采用一台配电变压器装一只漏电保护器的总保护和每条分路出线装一只漏电保护器的分路保护。这种农村低压电网的漏电保护方式,持续使用了近20年,为降低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使用状况 1998年据我国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已经安装各种型号的漏电保护器3600余万台,这14个省在1994~1998年的5年里漏电保护器动作次数为319万次。其中由于人及动物直接接触而触电动作的为28.6万次,占总动作次数的8.97%;由线路及用电设备发生漏电保护器动作的为269.4万次,占总动作次数的84.45%;不明原因动作的为21万次,占总动作次数的6.58%。 从全国农村实施漏电保护的效果上看,也是十分明显的,触电死亡人数从1980年的4000
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选择
正确合理地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非常重要:一方面在发生触电或泄漏电流超过允许值时, 漏电保护器可有选择地动作;另一方面,漏电保护器在正常泄漏电流作用下不应动作,防止供电中断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人体安全电流值,国际上公认30 mA 为人体安全电流值; (2) 为了保证电网可靠运行,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躲过低电压电网正常漏电电流; (3) 为了保证多级保护的选择性,下一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上一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各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有级差112~215 倍。 第一级